李某在擔任南寧某醫院會計一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伙同醫藥公司在廣西的中間商蔡某,于11年間騙取公款近3000萬元。1月20日上午,該案在南寧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檢察院以兩人涉嫌貪污罪,對李某、蔡某提起公訴。法庭上,李某自認套現手段不高明,之所以能11年作案不被發現,均因醫院存在制度審核漏洞。
案件:會計聯手中間商,虛列藥款騙取公款
李某,女,1955年出生,被捕前,曾擔任廣西某醫院會計。據李某稱,早在1999年醫院成立之初,其就獲聘擔任該院會計職務。
蔡某,1978年出生,曾任武漢一家醫藥公司在廣西的中間商。
2003年末,蔡某承包了該醫院的肝病科,由此,李某與蔡某兩人相識。檢察院指控,李某與蔡某共同商謀,由李某在每月制作應付藥品款清單時,加大或者虛列應付給武漢等兩家醫藥公司的藥品款,致使醫院將超出實際業務發生額的29736279.28元,轉入上述兩家醫藥公司賬戶。此后,蔡某負責與公司方面聯系,將多轉的金額扣除手續費后,轉回其本人賬戶,再與李某進行分配。2016年2月,案情敗露,李某、蔡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檢察院查實,從2004年10月至2015年6月,長達11年的時間里,李某、蔡某用上述方法,從醫院騙取公款29736279.28元。檢察院起訴認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蔡某騙取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2人的刑事責任。
庭審:兩被告“互咬”,近3000萬元去向不清
昨日的法庭上,李某、蔡某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數額沒有異議,但對于事情始末,以及錢款的分配問題,各執一詞。
李某稱,每個月月初,都是蔡某通知她,讓其轉款。而后,李某在領導簽字完成后,加大藥品清單、虛列藥品款。李某辯稱,這一切都是蔡某指使,其告知已經跟領導打過招唿。事成后,兩人按照六四分成,即李某只拿到40%的錢款。
經查,從2012年2月至2015年12月期間,蔡某轉給李某的數額已達1047萬元。李某辯稱,這部分錢款并非全是她一個人的。蔡某會從中拿出部分,用于打點在南寧的關系,其僅僅拿到了500萬元,她用這筆錢購買了2個鋪面。因為來錢太容易,李某稱并不計較怎么分這筆錢,她曾想過退出,但蔡某安慰她:“已經打點好,不會有問題。”
對于李某的說法,蔡某不予認可。蔡某反咬:“案件自始至終都是李某策劃、主導。”是李某找到他,稱醫院有沒有名稱的藥品,故想從其公司進賬,如果能辦到,可以優先安排其藥品款,另外給好處費。
蔡某稱,其依照李某的指令來行事,在這一過程中,自己僅從中拿到了六七百萬元費用,其余均給了李某。因為兒子患有自閉癥,故這些錢除了用于治病,還用于購買彩票。截至案發,其名下已無財產,唯有一處住房。
細節:作案11年不被發現,因醫院無人核查
庭審期間,李某不時低聲哭泣。她辯稱:其行為不應該為貪污,而應屬于職務侵占。此外,她認為,自己之所以造成如此大損失,與醫院管理不到位,管理缺失有一定的關系。如果管理到位,不可能發展至如今的上千萬元。
李某稱,十幾年來,醫院從來沒有人去核對款、物是否相符,財務科不能做到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如果領導簽字時多簽幾個字,就可以避免這個情況發生。
對此,檢察院指出:貪污罪并非要求在編在崗才構成貪污罪,李某在醫院擔任會計,她屬于從事公務的人員,符合犯罪主體的要件。本案中財產的分配到底如何,只有兩個被告人心知肚明,兩個被告人相互推諉,但是本案貪污數額2900多萬元的事實清楚,并不影響定罪量刑。
庭審結束后,法院宣布休庭,將擇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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