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違規向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涉嫌非法集資。
那么, 如今在很多城市非常火爆的名為“共享單車”實為“租賃打車”的摩拜單車或ofo單車們,它們收取的押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呢?
要想回答這個問題,可能先要搞清楚“押金”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然后,再看摩拜單車或ofo單車們的押金規則。
合法:具有擔保性質的“押金”,目的是確保主合同義務正當履行
對于押金,很多人都不陌生。
房屋租賃中常見的“押一付三”以及入住酒店時都會繳納押金。
實際上,俗稱的“押金”即為“保證金”,按照《物權法》和《擔保法》相關法律規定,押金屬于一種特殊的“動產質權”。
按照《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簡單說,不論是房屋租賃、酒店入住抑或景區自行車租賃,需繳納“押金”的目的在于:1)確保承租人正當合理的使用房屋、房間或自行車等租賃物,2)發生房屋內附屬設施、自行車等損毀情形時,收取押金的一方可以就“押金”優先受償。
從法律層面講,繳納或收取押金,目的在于對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起到一定的擔保作用,既可以督促承租人或使用人正當使用房屋或自行車等租賃物,也可以確保發生不當損害時,出租人或債權人可以優先受償。
因此,作為“租賃單車”服務的摩拜單車或ofo單車,為了確保用戶正當使用其單車,面向用戶收取“押金”并不違法。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摩拜單車收取的299元/人或ofo單車收取的99元/人的押金,與傳統租賃合同或協議中的“押金”規則有很多不同,那這里到底有什么貓膩呢?
貓膩:押金成摩拜單車或ofo單車變相占用資金牟利的重要工具
起初,摩拜單車或ofo單車的押金收取方式,既可以通過銀行轉賬,也可以通過微信支付或支付寶支付。
在北京地區,目前的摩拜單車押金支付方式僅支持微信支付或支付寶支付,已不支持銀行轉賬方式,那么,這種調整或變化的原因何在呢?
問題就出在押金退還規則,按照摩拜單車的押金退還規則,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需要2-7個工作日才能到賬。
那為什么需要2-7個工作日呢?摩拜單車等此前的說法是,退還時間受銀行等支付通道結算周期影響。
真的是這樣嗎?這里面的貓膩到底是什么呢?
一方面,所謂結算周期影響,其實問題應該不在銀行,而在摩拜單車,因為目前不論是個人對個人,還是企業對個人,銀行轉賬都是“實時到賬”。
另一方面,拖延用戶押金退還時間,可以合理的獲取押金收益。
按照《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簡單說,當用戶繳納押金后,在用戶拿到返還的押金之前,摩拜單車等占用押金期間,押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或其他孳息收入(比如購買理財產品或炒股等)都歸屬于摩拜單車等平臺。
舉個不恰到的例子,摩拜單車或ofo單車等各類名為“共享”實為“租賃”的單車廠商或平臺,通過押金規則可以形成一個巨大的“資金池”,而且“資金池”越大,即使平臺不跑路,它也能給平臺帶來巨大的收益。
風險:用戶不主動提交申請,押金不自動退還,看似創新實則隱患多
在傳統租賃服務的押金收取或退還中,當用戶不在租賃房屋或退訂房間、自行車,押金就直接退還。
簡單說,當主合同結束時,押金規則自動失效且自動退還。
但在摩拜單車或ofo單車等“共享”實為“租賃”的單車平臺服務中,如果用戶不提交申請“押金”退還,押金就一直處于平臺的控制之下。
更重要的是,不論是摩拜單車,還是ofo單車,這些單車租賃,都需要預充值才能開鎖使用,相當于預付費服務。
那么,在預付費前提下,收取押金且不自動退還的規則,則有明顯不當占有資金或募集資金的嫌疑。
按照摩拜單車或ofo單車的規則,掃碼解鎖開始用車,相當租賃服務開始,用完掃碼上鎖付費,相當于租賃服務結束。
在主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后,用戶與單車平臺之間已經需要擔保的租賃合同,此時,系統應該和傳統租車場景類似,自動退還押金。
但是,這些單車平臺卻需要用戶手動提交申請,其目的顯然是通過增加押金退還繁瑣程度,引導用戶放棄退還或喚醒用戶再次使用。
而這就形成了一個全新的押金形態,打破了傳統“一個租賃物對應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了“一個人對應一份押金”的模式,使得押金與租賃物之間的一一對應關系被打破,突破了傳統押金擔保屬性,而具有不當募集或占有資金的嫌疑。
而這種資金關系顯然是吸引眾多廠商加入“單車大戰”的原因之一,簡單說,單車租賃表面看是租賃服務,實質上具有金融功能。
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準,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如未經批準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準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
顯然,在摩拜單車或ofo單車模式之下,按照人頭非車輛收取的“押金”,具有了一定“滑向”非法集資可能或風險,它們不同于傳統非法集資的承諾是“投資回報”,而是暗示承諾可“持續服務”或“便捷服務”。
因此,相關部門有必要對各類單車平臺收取的“押金”規模、用途及退還規則予以重點關注,避免創新服務淪為“集資詐騙”犯罪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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