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網絡訂餐平臺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地審查、實名登記,在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
此前,部分網絡訂餐平臺對入駐餐廳店面情況和證照真假疏于審核,無形中為無照無證非法餐飲經營敞開了大門,使得“線下被關門”的店鋪“線上照樣開”。此次,征求意見稿明確,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應當履行相關義務,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地審查;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名登記,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登記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及聯系方式;與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在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在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活動頁面進行更新。
征求意見稿指出,第三方平臺公示的店名和地址應當與實際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門面、大堂、廚房等圖片應當與實體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輔料等應當與實際菜品和所用主輔料一致;公示的圖片應當與實際菜品基本一致。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訂餐,一旦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平臺若不能提供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需由平臺進行賠償。
征求意見稿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并執行經營主體審查登記、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藥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國家對網絡餐飲服務的監管正在不斷加嚴。2015年10月1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首次明確了網絡食品經營者,包括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法律責任。去年7月13日,《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發布,再次對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法律責任進行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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