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曹煒也表示,由于社交平臺不是購物平臺,并不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購物平臺連帶責任,因此事后維權十分困難。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但朋友圈里的交易屬于雙方“私下交易”,并不適用此條款。
更讓人吃驚的是,一些犯罪分子也以微商為名從事不法勾當。在之前屢屢曝光的毒面膜事件中,不難發現,代理商層層疊疊,組織化趨勢明顯,成本只有10元左右的面膜,層層加價到200元。微商所發送的買家秀圖片,大多是經過PS的美圖效果,甚至其展示的所謂交易記錄截圖都是通過軟件偽造的。由于采取“層層代理”的機制分銷商品,經營利潤和風險一并轉嫁給了最底層的代理。“這種銷售模式,微商成功的要素不是銷售了多少產品,而是發展了多少‘下線’,已經涉嫌傳銷!”
法律存在盲區懲治面臨諸多難題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由于微商沒有市場經營主體,只是代買、代銷的關系,目前法規處于空白,不僅監管和維權有一定難度,還衍生出大量問題。
業內人士表示,從事商事交易應符合一定的商事交易的登記規范,這既是商事交易中對外公信力的體現,也是行政監管部門進行監管的依據,但微商的商事主體界定并不明確。此外,微商們選擇的交易形式也多種多樣,行業規范未能形成,導致微商交易混亂而缺乏約束,信用難以保障。不僅如此,作為初具商事主體形式的交易主體,微商還缺乏規范的財務制度,而微商的利潤一定程度上來自于稅務的逃避。
“微商以其特有的銷售渠道占據了大眾的視線,但其銷售路徑的隱秘和非公開模式,也給法律糾紛處理增加了難題。”長期關注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浙江贊程律師事務所鄒雨錚律師認為,當前微商領域存在如下幾個方面法律缺失:一是知識產權,特別是商標、品牌的侵權與保護問題;二是營銷模式認定,尤其涉及傳銷領域邊界的是非定性問題;三是微商團隊成員的勞動用工與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四是涉及法律糾紛的管轄與證據的收集與認定,尤其是消費者、品牌商的維權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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