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他 政 策
1
延長
繳費
本意見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 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和資金來源等按照國家、省等相關規定執行。
2
延遲退休人員
參保政策
本意見實施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按在職工作人員的標準參保繳費。 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3
改革前的
政策銜接
妥善處理深圳改革前政策與本意見的銜接,確保政策統一規范。
1.改革前已按《深圳市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深圳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社會養老保障試行辦法》、《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等 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有關規定參保繳費且被納入本次改革范圍的, 對應時段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繳費本息按原渠道退回。退回個人繳費本息資金由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不足部分由市、區財政補足。具體操作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委 另行制定。
2.原已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的在職人員,改革后按規定 不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已在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退休待遇,此次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范圍的, 基本養老金調整由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繼續支付,今后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其余部分由財政或原單位繼續發放。
3.改革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編制內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 按照有關規定轉續養老保險關系,改革前的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改革后的合并計算; 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繼續按原渠道保障其養老待遇。
4.改革前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離開原單位前工作時間按規定不能視同繳費年限的,可 按改革前有關規定辦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
5.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結余部分 并入改革后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4
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
加發退休費的政策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 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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