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打賞抽成30% App Store新規是否合理?
專家認為蘋果強制推行其支付產品,但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有分歧
近日,蘋果開發者網站上的更新版《AppStore審核指南》規定:在App內向原創作者的打賞,屬于“應用內購買”。這意味著蘋果公司將從中提取30%的分成。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網民熱議。用戶打賞屬于什么行為,是贈與還是應用內購買?蘋果有沒有從打賞中抽成的權利?蘋果對打賞抽成30%的新規是否涉嫌壟斷?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專家。
打賞是否屬于應用內購買
記者了解到,早在今年4月,因為蘋果要對讀者給微信公眾號原創作者的打賞進行抽成,微信將其打賞功能予以關閉。蘋果對此發表評論稱,打賞功能并不是蘋果逼停的,微信本來可以跟其他App開發者一樣,用App內購買的方式讓用戶可以打賞他們的公眾號。其中的關鍵是,依照AppStore規定,走內購通道,涉及到的費用中蘋果將抽取30%的提成。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所長、中國國際反壟斷和投資研究中心中方主任祁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蘋果公司關于應用內購買項目共分四大類型:消耗型項目(像游戲幣)、非消耗型項目(像去除廣告)、非續費型訂閱(像一段時間內的訂閱)和自動續費型訂閱(像報紙訂閱)。打賞行為,表面上像是贈與,但更像是小費,是對得到服務的一種酬謝。接受打賞的一方是借用蘋果這一平臺獲利,蘋果將其視為商業交易行為,進而將其列為應用內購買有一定道理,但由于該條款是蘋果公司臨時加上的,會給軟件開發者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蘋果公司必須給出正當理由,并明確打賞到底歸屬于哪一類型的應用內購買項目。
“用戶的打賞行為是基于對內容的欣賞而對作者進行的贈與,打賞之前用戶已經閱讀完相應內容,即先閱讀而后贈與,并非付費購買內容。”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趙占領表示,蘋果將用戶的打賞視為“應用內購買”,進而收取30%的提成,這種所謂“購買”的說法根本不成立,強制抽取提成的做法侵犯了打賞者和被打賞者的權益。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則認為,用戶打賞行為到底屬于贈與還是購買行為,需要從幾個角度來考慮,即打賞發生時的情景、打賞的形式和打賞的目的。以直播為例,打賞行為的實現是通過用戶支付購買虛擬道具,然后贈送道具等形式完成,那么,這種情形相當于先有一個購買行為,然后才有虛擬物品的贈送行為。購買虛擬物品,應該更接近于應用內購買行為,因為這種形式與常見的、游戲中的應用內購買很相似。
同時,李俊慧還提出,針對微信公號文章的這種打賞,其實更接近贈與,但是,有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贈與的方式僅能通過微信支付實施,實際上是微信捆綁了自己的支付服務,反而有基于微信服務搭售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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