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類披著互聯網/電子商務外衣的傳銷組織屢禁不止,微商、數字貨幣、校園貸、資金盤等成為網絡傳銷“重災區”。其中一家社交零售平臺App“云集微店”也被定性為“傳銷”,其開發企業被合計罰沒超958萬元。但其CEO向云集店主發出一封公開信,稱已就地推中有爭議
云集微店被工商定性“傳銷” 代言人吳秀波無辜躺槍
不到兩年時間,以微商和創業為吸引力,發展出超30萬“店主”,收到平臺費超過1.1億元,單日銷售超過1億元,獲得凱欣資本和鐘鼎創投2.28億元A輪投資,當紅明星吳秀波成為代言人,這樣一家社交零售平臺App——云集微店,令人羨慕。然而,真相是,這家公司的商業模式被定性為“傳銷”。記者獲得的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濱江)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云集微店有組織策劃傳銷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808.41萬元,再罰款150萬元,合計罰沒超958萬元并上繳國庫。
7月16日,云集微店CEO肖尚略向云集店主發出一封公開信,針對上述事件作出了“回應”。他在公開信中表示,上述罰單是針對云集微店兩年前的App銷售模式,但云集微店當時的經營模式與相關法律法規所禁止的傳銷活動是有本質區別的,已就地推中有爭議的部分進行了整改,并得到政府監管部門、法律界人士的認同。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在接受采訪時指出,盡管云集微店也做了相應調整,調整后的模式變成了三個層級:經理—主管—店主,但經理還是從下線即主管和店主的繳費計酬,主管從下線店主的繳費中計酬,本質還是差不多。
工商認定云集微店為傳銷
經調查發現,云集微店是一個2015年5月正式上線的社交零售平臺,由浙江集商優選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商優選)開發。不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杭高新(濱)市監罰處字[2017]2101號)公開的內容卻顯示,從2016年1月7日開始,杭州濱江工商陸續接到多起關于云集微店開展經營活動涉嫌傳銷的舉報,核查發現云集微店存在“入門費”、“拉人頭”和“團隊計酬”等行為,這些行為涉嫌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2016年1月20日杭州濱江工商正式立案調查。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描述,云集微店的推廣模式為:要成為云集微店的店主,須繳納一年365元的平臺服務費,成為“店主”后,可以邀請其他人員加入成為新店主,“店主”邀請新“店主”滿160名(直接邀請30名和間接邀請130名),即可成為“導師”,團隊人數達到1000名,即申請成為“合伙人”。至2016年3月8日,云集微店在全國范圍內的店主達到了316735人,其中繳納365元平臺使用費的店主310221人,“合伙人”達到167名,“導師”1805名,共收取平臺服務費113230665元。扣除各項成本支出以及相應的稅費后,企業實際違法所得是8084106.85元。
據了解,“店主”只有發展成為“導師”以后,才能拿提成,成為“導師”后,導師所帶領的團隊每新發展一名“店主”,“導師”能從365元的平臺服務費中拿走170元,“導師”的上線“合伙人”能拿走70元。監管部門認為,云集微店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根據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傳銷及相關行為處罰裁量基準》第七條,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二條,2017年5月12日,對浙江集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做出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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