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23年中國披薩連鎖店行業發展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在一個供大于求的需求經濟時代,企業成功的關鍵就在于,是否能夠在需求尚未形成之時就牢牢地鎖定并捕捉到它。那些成功的公司往往都會傾盡畢生的精力及資源搜尋產業的當前需求、潛在需求以及新的...
6月19日電子商務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掀起有關電商立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及行業公平競爭等話題的新一輪熱議。
電子商務法草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
6月19日電子商務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掀起有關電商立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及行業公平競爭等話題的新一輪熱議。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爭議不大有所不同的是,有關行業公平競爭的爭議幾乎貫穿了電子商務法的整個立法過程,其中一些問題迄今都未有定論。
在這一背景下,對上述問題予以充分探討就成為必要。法制日報社于7月20日主辦了電商立法與行業公平競爭研討會,邀請曾參與及關注研究電子商務立法的專家學者,對當前立法中最具爭議點的話題進行研討,以期為推動電商立法積極建言獻策。
關注三大爭議問題
電子商務法草案一次比一次更完善,從一審到二審再到三審之間的間隔時間越來越短,讓與會專家對于電子商務法的盡快出臺,充滿了信心。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呂來明教授認為,三審稿尤其體現問題導向:“從二審稿到三審稿半年多左右的時間,出現了很多和電商立法相關的社會熱點事件,比如大數據問題、押金問題、單車跑路問題、雙11‘二選一’問題,還有微商問題。對于這些問題,三審稿均予以明確回應。”
和二審稿相比,三審稿在競爭規制方面也引入了比較明確的條款,比如22條和34條,主要針對“二選一”問題。呂來明結合近些年他所了解的情況,認為對中小經營者的保護“確實需要加強”。有一種說法是“大樹底下不長草”,也就是說“在電商平臺大的地方,一些小的經營者日子不一定好過”。很多的資源條件都是圍繞著平臺來做的。第三稿則針對此類問題作出回應。
此外,電子商務法調整的主體——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范圍及微商問題等都在三審稿中予以涵蓋,這也是三審稿比較完善,“基本上算比較成熟”的地方,呂來明說。
但是,這并不代表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已近完美。長江學者、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從立法一開始就參與其中,他感覺公平競爭的問題在整個立法過程當中,體現得“并不算很充分”。雖然從基本原則到很多具體規則和條款的設計中,電商立法都體現了公平競爭的目標和要求,但是“比較零散”“有些方面不一定體現得非常充分”。當然,立法在這一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也可看出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希望通過電子商務立法的進一步完善來解決行業競爭中“劣幣驅逐良幣”的問題。
他在調研中發現,很多企業家抱怨最多的是法制建設滯后,互聯網沖在前面,“立法者、監管者和司法者追趕著互聯網的高鐵,沒有追上”,這就容易出現一個情況,即“好人受氣,壞人神氣”。
如何有效規范行業競爭,在與會的專家看來,有三大主要問題亟待關注,而這些問題也是迄今最具爭議的,它們分別是:關于自然人網店登記的問題;關于平臺責任的問題;關于信息報送的問題。
零星小額例外規定
對于個人開網店,是否需要設置“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無需登記的例外性規定,趙旭東坦言,電商主體登記的問題,“是電子商務法從一開始到最后,貫穿全程的爭議問題”。
趙旭東記得,第一次電子商務法上會審議的時候,全國人大法工委的領導就特別向大會報告說,電子商務法有一個爭議問題,就是自然人從事電子商務要不要登記。而直到現在,對于這個問題,依然有很大的爭議。
目前,對于三審稿較之二審稿增加的“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無需登記的例外性規定,呂來明認為“應以全面登記為原則,不登記為例外,但如果把握不好,可能出現例外大于原則的情形,剛出臺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對于不登記的例外性規定不包括零星小額交易活動,應遵循線上線下公平競爭原則”。
“任何商事主體都是需要登記才能獲得法定的身份和資格,也才有權利開展商事經營活動,這是國家商事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呂來明說。對于“零星小額”如何界定的問題,呂來明認為,如果不登記,平臺無法獲取個人網店的經營信息,界定“零星小額”存在難度。
對此,趙旭東提出:“為什么線上線下的經營主體監管標準不統一?”
還有由登記引發出來的納稅問題,線下的任何經營活動都要納稅,那么線上的個人經營行為要不要納稅。而要征稅就需要有主體身份的確定與認可,如果不登記,怎么確定納稅主體,怎么統計營業數額,并確定稅務的責任和義務。
趙旭東透露,稅務部門的意見非常確定,沒有登記就沒法征稅。而如果線上線下的登記標準不一致,出現一個巨大的不公:“線上線下的主體稅務負擔不對等,同樣的經營在線上不用納稅,線下一分錢都不能少。”
劉俊海認為,“零星小額”增加了監管的不確定性,應在電子商務法中規定具體限額,不應交給監管機關,否則會出現標準不一致的情形。
特別規則實現公平
第二個問題是關于平臺責任的問題。對于平臺上進行的經營活動,平臺的提供者和經營者要不要承擔民事責任,在這個平臺上出現了欺詐,出現了假冒偽劣,出現了損害消費者利益,侵犯知識產權等等的這些非法或者違規的行為的時候,行為人要承擔責任,平臺的經營者要不要負責?
對于在這種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平臺經營者總是叫苦不迭。一個平臺上總有千家萬戶經營的,“我怎么管得住”“他的規劃和我有什么關系”“我既管不過來,也不應該來管”,是平臺經營者反映最為強烈的意見。出現的平臺“二選一”問題,劉俊海指出,這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反壟斷法。對于有壟斷地位的平臺,劉俊海建議,還是應當告別“二選一”的規則,讓平臺和平臺之間競爭起來,賣家和賣家之間競爭起來。
第三個問題是信息報送問題。三審稿特別規定,電商平臺負有特別的義務,即將經營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等報送市場監管機關,有關稅務的信息報送稅務機關,這也是引起爭議的條款。
憑什么讓電商平臺承擔這樣的義務?是否國家機關需要的信息應當自己去收集?趙旭東指出,這正是由平臺特殊的經營地位,在經營過程中享有特殊權利、特殊利益所決定的。從監管需要來說,只有第三方平臺有這樣一種便利,提供信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這也體現了電子商務法“社會共治”的原則。
趙旭東強調,歸納公平競爭的問題,看起來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其中的平臺經營者規定了一系列的特殊義務和責任,但這并不違背公平競爭的原則。“恰恰是這種特別的規則,才實現了最終的實質公平。”因為,電子商務經營活動是在特殊的交易環境進行的,采取特殊交易方式,經營者在這個市場上獲取的是一種特殊利益,也承擔著特殊的風險,由此產生了法律需要對其作出的特別規定和要求,產生不同于一般線下經營者的特殊義務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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