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23年航空金融行業深度分析及“十三五”發展規劃指導報告
“十三五”規劃對“十二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估;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突出改革創新;遠近結合,更加注重以解決長遠問題的辦法來應對...
為進一步維護收盤階段的價格平穩,近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交所調整收盤交易機制,實施三分鐘收盤集合競價,并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
上交所修訂交易規則
為進一步維護收盤階段的價格平穩,近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交所調整收盤交易機制,實施三分鐘收盤集合競價,并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同時配套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及《關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5〕59號)。收盤交易機制及相關調整將自2018年8月20日起實施。
此次調整的主要內容有:
一、關于收盤交易機制的調整
一是股票實行收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的收盤價產生方式調整為通過收盤集合競價產生。收盤集合競價的時間為14:57至15:00。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可以申報,不可撤單。行情揭示同開盤集合競價。
債券、債券回購、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種的收盤價產生方式不變。
二是調整證券交易停牌后的復牌時間。為配合收盤集合競價的實施,提高交易效率,對于根據本所交易監管相關規定而停牌且當日復牌的證券,其復牌時間做如下調整:如證券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分,則于當日14:57分復牌,此后進入后續交易階段;對于原先“盤中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的規定,調整證券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分,并于14:57分復牌,此后進入后續交易階段。
二、關于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調整
為簡化價格控制方式,提高投資者申報效率,股票上市首日的價格申報范圍調整如下:
對于新股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維持現狀不變,即“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于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于發行價格的80%”;連續競價階段、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和開市期間停牌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統一調整為“申報價格不得高于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于發行價格的64%”(144%為開盤集合競價有效申報價格范圍上限的120%,64%為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范圍下限的80%)。
對于股票的其他3類上市情形,即增發上市、暫停后恢復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維持現狀不變,即“申報價格不得高于前收盤價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盤價的50%”;后續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統一調整為“申報價格不高于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價格的90%”。
上交所此前規定的股票上市首日其他價格控制方式不再適用。
三、關于開市期間停牌的股票接受申報事項的調整
開市期間停牌的股票可接受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債券、債券回購、基金停牌階段可接受申報的有關事項不做調整。
下一步,上交所將就上述調整組織市場測試,保障收盤交易機制調整的順利實施。
收盤交易機制已調整,請查收!
近期,上交所發布修訂后的證券收盤交易機制規則,采用收盤集合競價,在一定程度上防范異常交易風險,降低收盤階段的價格波動。讓我們一起了解下此次規則修改的內容吧!
1、此次收盤交易機制調整后,交易時間是如何安排的呢?
本次交易機制調整明確了股票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為每個交易日的14:57至15:00。
對于股票交易而言,調整后,每個交易日的交易階段將包括: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即9:15至9:25),連續競價階段(即9:30至11:30、13:00至14:57),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即14:57至15:00),開市期間停牌并復牌的證券除外。
提醒投資者注意:對基金、債券、債券回購交易的連續競價時間仍為9:30至11:30、13:00至15:00。
2、此次收盤交易機制調整是怎樣影響收盤價產生方式的?
此次收盤交易機制調整后,股票交易收盤價的產生方式調整為“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也就是,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系統將對已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成交價的確定原則同開盤集合競價的成交價確定原則。
對于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價的,以當日該股票最后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后一筆交易)為收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此外,基金、債券、債券回購交易的收盤價產生方式維持不變。
3、收盤交易機制調整后,投資者能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撤銷申報嗎?
和每個交易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中的后5分鐘(9:20至9:25)相同,在14:57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上交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投資者的撤銷申報。
4、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即時行情包括哪些內容?
與開盤集合競價期間相同,收盤集合競價期間的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
5、投資者在開市期間未成交買賣申報,會有何種安排?
當前競價交易階段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當日后續競價交易階段。
6、對于開市期間停牌并于當日復牌的證券,投資者能否在停牌期間繼續申報?后續交易如何安排?
股票開市期間停牌并復牌的,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
基金、債券、債券回購開市期間停牌并復牌的,停牌期間,投資者不可以繼續申報。
7、上交所交易監管相關規定中規定的開市期間停牌且須于當日復牌的證券,其停復牌時間做了何種調整?
上交所對交易監管相關規定中關于“盤中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的規定做了調整,將證券停牌時間調整至當日14:57分,并于14:57分復牌,此后進入后續交易階段。
8、投資者參與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的,在申報價格方面應注意什么?
此次規則調整后,投資者參與上交所市場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時,在申報價格方面應遵守以下規則:
一是對于新股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維持現狀不變,即“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于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于發行價格的80%”;后續有效申報價格范圍調整為“申報價格不得高于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于發行價格的64%”。
二是對于股票的其他3類上市情形:增發上市、暫停后恢復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維持現狀不變,即“申報價格不得高于前收盤價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盤價的50%”;后續有效申報價格范圍調整為“申報價格不高于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價格的90%”。
9、如果滬股通交易的每日額度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用盡,投資者參與的申報是否會受到影響?
當滬股通的每日額度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用盡后,香港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停止接受當日后續的滬股通買入申報且當日不再恢復,但投資者的賣出申報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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