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23年中國軌道物業行業市場全景調研與競爭格局預測報告
所謂軌道物業其實是一種以公交為導向的城市發展模式。核心在于以公交站點為中心,400-800米的范圍內建立城市中心,并且伴隨著居住、教育、商業等綜合性配套設計。對國內開發商而言,“軌道物業2...
日前,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推進共有產權住房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日前,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推進共有產權住房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共有產權房作為政策性住房,供應對象為城鎮無房家庭,面積標準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為主,并規定承購人產權占比不低于50%,滿5年可定向轉讓,滿10年才允許上市。
重點供應城鎮無房家庭
滿5年方可定向轉讓
共有產權住房是指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供應主體籌集,參照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水平確定評估價格,以低于評估價格配售給供應對象,并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實行供應主體與供應對象按份額共有產權的政策性住房。
記者看到,征求意見稿對房源性質,供應對象、面積標準、產權比例和產權轉讓均作出了明確要求:
供應對象
規定廣東共有產權住房重點突出供應對象為城鎮無房家庭,其他規定條件由地方自行制定;
面積標準
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并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戶、入學等公共服務;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為主,允許各地結合實際,適當拓展戶型類型;
產權比例
承購人的產權份額為承購人實際出資價格占共有產權住房評估價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確保共有產權住房在承購人合理承受范圍內。
產權轉讓
值得注意的是,在產權轉讓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滿足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以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為準,下同)不少于10年等條件的,允許承購人一次性增購代持機構所持的產權份額取得完全產權,住房性質轉變為商品住房。滿足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少于5年等條件的,允許承購人定向轉讓。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需繳納全部的增值收益。重點突出根據承購人擁有共有產權住房期限,差別化設計轉讓權限。
廣東6市已試點共有產權房
廣州南沙試點正式接受申購
早在2014年,深圳市便納入全國6個共有產權性質政策性商品住房的試點城市。今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選取廣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作為試點,進一步探索深化共有產權住房政策。目前,廣州、深圳、珠海3市已先后開展共有產權住房的實踐。
◎深圳
深圳作為全國6個共有產權住房試點城市之一,2014年以來累計供應共有產權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約1.7萬套。
◎珠海
2016年,珠海市首個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惠景慧園"向主新區產業人才定向銷售,共推出646套房源。
◎廣州
而今年8月,廣州首個共有產權住房試點項目"首筑花園"也在南沙正式接受申購。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有關負責人告訴南方日報記者,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出發點是完善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解決城市"夾心層"等群體的住房需求,推進新型城鎮化紅利共享。相比其他地方,廣東的共有產權住房將具有保障性住房的特征,實施封閉流轉的制度。
關于廣東共有產權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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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有產權房?
政策性住房
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供應主體籌集,參照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水平確定評估價格,以低于評估價格配售給供應對象,并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實行供應主體與供應對象按份共有產權的政策性住房。
即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后以較低的價格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由保障對象家庭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以及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而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按一定比例持有。
簡單說,就是購房者和政府或相關機構共同買一套房,購房者按照出資份共同享有產權。這樣,購房人可以花費相對較少的金額購房,同時,日后可以逐步從共同產權人增購產權,最終可以完全占有產權。)
■哪些人可以購買共有產權房?
城鎮無房家庭
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無房家庭(下稱申請人、承購人),具體規定條件由各地自行確定。
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并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戶、入學等公共服務。
■共有產權房面積有多大?
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
以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為主。各地要結合實際,優化戶型設計,合理確定建筑戶型和建筑面積標準。
■共有產權房如何定價?
"一房一價"
價格由供應主體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前按照"一房一價"進行評估,并由住房保障、物價等主管部門審核后確定,評估及確定結果應面向社會公開。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估價程序,準確運用估價方法,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評估。
■承購人擁有多少產權比例?
原則上不低于50%
承購人的產權份額為承購人實際出資價格占共有產權住房評估價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為政府等供應主體的產權份額,由國有機構等專業運營管理機構代表供應主體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政府份額(下稱代持機構)。
因特殊原因,承購人產權份額占比確需低于50%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由各地住房保障委員會審查同意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聯席會議審批同意后實施。屬于同批次、同樓棟推出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的各單元產權份額分配比例原則上保持一致。
■共有產權房能否轉讓?
滿五年可定向轉讓
滿足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以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為準,下同)不少于10年等條件的,允許承購人一次性增購代持機構所持的產權份額取得完全產權,住房性質轉變為商品住房。采用行政劃撥方式供地方式籌建的共有產權住房轉變為商品住房的,承購人應向政府補交土地價款,補交土地價款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
滿足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少于5年等條件的,允許承購人轉讓。承購人應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由代持機構依序安排轉讓給具有申購意向的申請人。
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轉讓。承購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應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由代持機構依序安排轉讓給具有申購意向的申請人,并向代持機構繳納全部的增值收益。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情形由各地自行確定。
承購人增購或轉讓價格,應由代持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增購或轉讓產權份額前進行評估,隨行就市,參考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并由住房保障、物價等主管部門審核后確定。
■共有產權房能否抵押?
五年后可抵押
滿足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少于5年等條件的,允許承購人在征得代持機構同意后,可依法將所持有的產權份額用于抵押。因繼承、遺贈、離婚以及法院裁定、判決、調解等法定原因,繼承人(受贈人、受讓人)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可直接繼承(受贈、受讓)共有產權住房個人份額;繼承人(受贈人、受讓人)不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原則上按本意見相關規定進行產權轉讓。
政策將如何建設和管理共有產權房
■共有產權房如何建設籌集?
(一)根據實際需求制定共有產權住房建設計劃,明確各年度、各縣(市、區)發展目標,選址優先安排在配套設施較為齊全、需求較為集中的區域。
(二)規范用地供應。政府自行組織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采用行政劃撥方式供地。
(三)社會力量投資的共有產權住房納入共有產權住房建設計劃。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按合同約定自行管理或交由政府統一管理,由各地自行確定。
(四)實行分散配建與集中建設相結合,優先在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配建的共有產權住房原則上無償移交政府。
■共有產權房由誰管理?
(五)共有產權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以及家庭財產、居住年限、工作情況等。嚴禁向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供應共有產權住房。
(六)各地應結合需求及供應能力,采取輪候配售制度或按房配售制度。供應對象的配售排序,可根據申請人的住房困難情況以及家庭財產、居住年限、工作情況、申請時間等因素綜合評分確定,也可通過公開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確保分配公開、公平、公正。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共有產權住房優先供應對象,應當予以優先安排。
(七)共有產權住房的政府份額原則上不收取租金。承購人應繳納按照整套共有產權住房全部產權建筑面積計算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共有產權住房原則上用于承購人自住,不得擅自出租轉借、長期閑置、改變用途。
承購人在使用共有產權住房期間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應按照約定退出個人持有產權份額,否則不予辦理其他住房的網簽備案和權屬登記。
(八)承購人辦理產權轉讓應取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出具的允許轉讓意見,并與新承購人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新承購人獲得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共有產權房有何支持政策?
(九)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住房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等工作。
(十)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籌集所需資金可從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列支,并按有關政策享受國家、省有關專項資金支持。
(十一)所需用地計劃指標優先保障,列入省級重大基礎設施及民生項目的,不占用各地年度用地指標。
(十二)建設籌集等環節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承購人承購、增購或轉讓共有產權住房,符合條件的,可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共有產權房如何監督管理?
(十三)建立全市統一的共有產權住房管理信息系統,為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申請審核、配售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十四)加強監督管理。承購人違規申購、使用、轉讓共有產權住房的,一經查實,追究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并將違規信息納入征信系統。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違規代理共有產權住房轉讓、出租等業務,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相關技術標準高估或低估共有產權住房評估價格等行為,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有關部門和代持機構工作人員在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購買共有產權可用公積金嗎?
可用公積金
為了完善落實共有產權住房制度實施,《征求意見稿》要求從資金、用地、金融等多個方面支持共有產權住房政策落地。
資金:
各地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投入力度,及時落實共有產權住房的房源籌集所需資金。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籌集所需資金可從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列支,并按有關政策享受國家、省有關專項資金支持。
用地:
各地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標時,對共有產權住房建設所需用地計劃指標應予以優先保障,列入省級重大基礎設施及民生項目的,不占用各地年度用地指標。各地要做好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儲備并及早落實到具體地塊,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人口流入集中、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上漲較快的城市應當增加共有產權住房用地供應。
稅費:
共有產權住房的建設籌集等環節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承購人承購、增購或轉讓共有產權住房,符合條件的,可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
金融: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共有產權住房的特點,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依據商業可持續原則,完善信貸管理制度,改進金融服務方式。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承擔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企業在資本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天等金融工具融資。
建設單位可將符合條件的在建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抵押向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可參照商品住房有關貸款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應依照按份共有財產抵押登記規定及時受理抵押登記申請,提高抵押登記效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符合共有產權住房供應對象要求的,可優先享有共有產權住房購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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