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基本面穩定,但動力和質量較為不足,種植薄皮核桃行業發展如何受限?
種植薄皮核桃研究報告對種植薄皮核桃行業研究的內容和方法進行全面的闡述和論證,對研究過程中所獲取的種植薄皮核桃資料進行全面系統的整理和分析,通過圖表、統計結果及文獻資料,或以縱向的發...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10月22日—26日在北京召開,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將落實“三權分置”制度作為重點,強調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明確了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方式、流轉原則、流轉
土地承包法修正案明確“三權分置” :禁止承包方隨意解除合同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10月22日—26日在北京召開,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將落實“三權分置”制度作為重點,強調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明確了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方式、流轉原則、流轉價款、流轉合同等具體程序和要求。
根據草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以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為避免承包方隨意解除合同,草案新增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由法定情形的除外。
土地承包法修正案明確“三權分置” :禁止承包方隨意解除合同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10月22日—26日在北京召開,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將落實“三權分置”制度作為重點,強調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明確了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方式、流轉原則、流轉價款、流轉合同等具體程序和要求。
根據草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以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為避免承包方隨意解除合同,草案新增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由法定情形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審:擬明確“三權分置”、承包期等問題
深化農村土地改革,落實“三權分置”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法迎來“大修”,22日,《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二審。此次審議有哪些亮點?
明確農民可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他人經營
外出打工,土地交給別人經營,那地還是不是我的?收益該歸誰?落實“三權分置”制度,是此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務。
記者了解到,所謂“三權分置”,即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既有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三權”的性質和相互關系,是否應當在此次修改中予以明確?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三權分置”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家庭承辦的承包戶在經營方式上發生轉變,即由農戶自己經營,轉變為保留土地承包權,將承包地流轉給他人經營,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農戶保留土地承包權。
因此,草案增加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同時,草案明確,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明確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此外,草案規定了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內涵,包括明確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方式、流轉原則、流轉價款、流轉合同等具體程序和要求。
土地經營流轉期限5年以上,經營者可申請登記
農民外出打工,將土地流轉給回鄉創業的大學生小李經營,小李準備種植果樹,但果樹投資回報需要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小李是否可以就其擁有的土地經營權進行登記,讓投資更保險?
推進“三權分置”改革,關鍵是要明確和保護經營主體通過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經營預期。不過,實踐中,不同經營主體對土地經營權登記頒證的需求存在差異,有的經營者希望能通過登記的方式獲得長期穩定的土地經營權,而有的從事短期糧食種植的經營者則認為沒有必要辦理登記。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有必要賦予土地經營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通過建立土地經營權的登記頒證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權利義務,同時,規范農戶收回土地經營權的行為。
據此,草案增加一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同時,為避免承包方隨意解除合同,草案增加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連續兩年以上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等5類行動的除外。
再吃“定心丸”,明確草地、林地承包屆滿后的延期問題
承包期的問題也是農民關注的熱點之一。目前,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為了給農民吃上“定心丸”,草案一審稿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有的常委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社會公眾提出,草地、林地也屬于農村土地,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應當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關系,林地、草地承包期屆滿后延期的問題也應當明確。
因此,增加規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鏈接】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包括啥?
草案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八)違約責任。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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