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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地已經在開始進行農村耕地有償退出政策的試點工作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效果不盡人意。究其原因,還是退讓后獲得的賠償金標準太低,達不到農民的滿意。那農民為何不愿永久性退讓自家耕地?
耕地有償退出政策開始試點:農民為何不愿永久性退讓自家耕地?
最近,各地已經在開始進行農村耕地有償退出政策的試點工作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效果不盡人意。究其原因,還是退讓后獲得的賠償金標準太低,達不到農民的滿意。那農民為何不愿永久性退讓自家耕地?
一、有償退出耕地賠償標準較低!
在一些地區,退讓賠償標準僅有2萬元每畝不到,和很多農民朋友預期中的5萬元每畝差距甚遠!
鐘情三農一家人在老家至今還有十多畝耕地,我沒有打算進行有償退出耕地。
賠償標準遠不及五萬元是主要原因,其次和土地長期流轉相比,目前的賠償標準并沒有太大的價格優勢。
二、農民暫且不要退出耕地承包!
所以,針對這個問題,對于全國大多數農村地區的農民來說,自家的土地最好還是不要有償的退還,不如進行長期的土地流轉。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大多數農民收入渠道比較單一,農業種植是一直比較穩定的收入來源,哪怕是流轉出去,也還有個盼頭,畢竟,土地是農民的根,沒有了土地,也就在農村難以立足。
第二、整體來看,大多數地區土地有償退出賠償標準并不算高,還達不到五萬元每畝的水平,據筆者了解,除非經濟發達地區,否則很難給予農民如此高的賠償金額。
土地對農民意義重大!
雖然現在種地不賺錢已經是一個客觀事實,但是土地對于農民的重要性依舊沒有改變,和宅基地一同,它還是農民最主要的財產性收入來源之一。
這兩者也同樣是專屬于農民的福利政策,除了農民,其他人群不得享受,這也是為何農村耕地和宅基地一直不允許城鎮居民涉足的主要原因。
個人覺得,今后我國的土地政策不會有太大的改變,村集體還是土地的所有者,農民繼續享受耕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但是土地流轉將會是一個大的趨勢。
農村耕地流轉收益更大。
如果真的不能種地的話,也不要考慮主動退出耕地承包權和經營權,不如把自家的耕地長期流轉給他人,可以獲得穩定長期的財產性收益,同時,土地的承包權依舊在自己這里,兩不耽誤。
對于那些年輕人來說,與其一下子把自己的土地以幾萬元每畝的價格被征收,真的不如在今后的幾十年時間里每年以數百元的價格流轉給他人,這樣顯然收益更高。
修法對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有重大意義
10月23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
與會人員認為,對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已經不適應現在農業農村發展的內容作出修改,非常及時且非常必要,對于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實“三權分置”制度,具有重大意義。
與此同時,針對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融資擔保制度、承包方棄耕拋荒的有關內容等,委員們提出了相應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有利于保障土地經營各方合法權益
委員們認為,此次法律修改落實“三權分置”改革要求,意義重大。
“此次修法,有助于把黨中央的重大決策上升為法律規定,更好地推進農業農村改革,更好地適應當前農業和農村發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挑戰,更好地把多年來農村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孫其信委員說。
那順孟和委員認為,農村土地承包法為解決我國的糧食問題、飯碗問題、溫飽問題作出了極其重要的貢獻,對于這部重要法律的修改,需要在原則上把握兩條:一是穩定性。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如何保持土地政策的穩定性、如何尊重農民的意愿,要在這部法律中體現得比較充分;二是與時俱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這部法律也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當前中央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有力保障和推進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的對接、加快推進和保障農民工有序進城這兩件事情,應當通過土地承包法加快推進。
蔡昉委員指出,法律的修改達到了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落實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這項改革要求,促進土地的資本化和財產化這三個目標。可以說,草案對保障、維護土地經營各方合法權益作了非常好的規定。
“草案二審稿落實了中央關于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精神,把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表述得很清楚,把三權之間的關系講得很明白,而且還規定了經營權登記頒證、流轉和融資擔保,改得非常好,有利于農業農村繁榮發展和穩定,也是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的一個重要舉措。”馮忠華委員說。
進城農民放棄承包地應獲合理補償
分組審議期間,多位常委會委員將目光聚焦到了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自主決定。
陳斯喜委員認為,“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自主決定”的規定有點絕對,難以適應各地的情況。現在農村中有些家庭已經沒有人在農村生活居住了,但還有承包地,有的一家好幾口人還少地或者根本就沒有地。因此,建議刪去這一內容。對離開農村進城很長時間的農民的承包地如何處理,可以留給農村自主決定,沒有必要在全國作統一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益。
那順孟和說,現在有很多農民全家都已經進城了,但看重承包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仍不愿意放棄,但實際上如果能夠給予他們合理的補償,他們也愿意放棄。因此,建議對第三款規定作出修改,“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承包戶自愿并永久放棄承包地的,承包方可獲得與當地耕地征用相等的補償,國家及地方政府給予相應的補助”。
鄭功成委員認為,可以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即便這一款不能刪掉,也應當把“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刪掉。“因為過去的養老保險、醫務保險、社會救助是城鄉分割的,現在三個制度都是整合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一個制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也即將全面完成整合。如果再以所謂的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為由,作為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依據,這個理由就完全不成立了。”
對承包地調整特殊情形不應當放寬
陳錫文委員注意到,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中的“因特殊情形矛盾突出,需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適當調整的”表述,與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相比有一些變動。現行法律寫的是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才允許作個別調整。現在的修改沒有對特殊情形作出說明,而是把允許個別農戶調整的標準模糊了、尺度放寬了,這樣自由裁量度就很大了。而且,后面“矛盾突出”的表述也很模糊。
“在這個關鍵問題的修改上,還是要按照中央的精神,特別是根據中央最新文件精神。中央最新相關文件中也講到調整土地的問題,主要講的是二輪承包到期后,在延包之前個別情況可以調整。而且也明確指出是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所以,草案二審稿的這一規定還是要再斟酌。”陳錫文說。
劉振偉委員指出,對于規定中的“特殊情形”,九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匯報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修改情況時是這樣表述的:“實踐中除自然災害以外,還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人口增減導致人地矛盾突出,適當調整個別農戶之間承包地的情形。”
劉振偉認為,現在的二審稿中將現行法及一審稿中的“個別適當調整承包地”說成釋放可以調整承包地的信號,改變、擴大了意思,建議作出修改。
融資擔保要著眼于保護農民利益
針對土地經營權的融資擔保制度,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兩款規定:“擔保物權自融資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實現擔保物權時,擔保物權人有權就土地經營權優先受償。”
李銳委員認為,這次對一審稿中增加的關于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內容進行細化補充,很有必要。但是,鑒于實踐中融資擔保的情況比較復雜,操作方式多樣,土地價值評估、處置流轉等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在法律實施后,及時跟進了解融資擔保制度的落實情況,研究評估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制定相關配套制度。
楊志今委員指出,農業貸款難、融資貴的現象現在仍相當普遍,處于金融服務的邊緣和末梢,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瓶頸。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是為了保障擔保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情況下,用該土地的經營收益償還貸款的本息,全部償還后,債權人再將土地經營權歸還給當初進行抵押貸款的原承包人。
“但是,要注意實踐中可能會出現,一些小額貸款公司與農戶簽訂合同約定抵押期限二三十年,實際農戶喪失了土地經營權,只保留名義上的承包權,農戶的生存便無法保障的問題。”楊志今強調,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要著眼于保護農民的利益。
建議保留承包方棄耕拋荒有關內容
草案一審稿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于土地耕作;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
草案二審稿中,刪去了一審稿中承包方棄耕拋荒的有關內容。對此,一些委員認為,應當繼續對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建議保留有關內容并作出修改。
“棄耕拋荒的問題在現實中確實存在,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可能會越來越嚴重,會帶來不少問題,比如鄉村環境問題,還有農村土地污染問題,有的地方棄耕拋荒時間稍微長一點,就會變成垃圾堆放地。更重要的是,如果任其發展下去,會造成耕地質量和生產能力的下降。從實踐來看,棄耕拋荒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是很難解決的。”劉玉亭委員說。
左中一委員建議,保留一審稿中的內容,在“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前面,增加“非農業原因”或“非農業生產經營原因”這樣的限制詞,既可以保護經營者權益,又可以防止出現長期棄耕拋荒的現象。
許為鋼委員認為,土地是寶貴的,不應該棄耕拋荒,應該有制度規定,引導廣大農民珍惜土地或使用土地。拋荒原因實際上就是效益太低,才把地拋荒。因此,有必要通過有關的法律規定,讓他們不拋荒。
“實際上在法律中有這么一條規定以后,農民也不會拋荒,他可以給親戚朋友、村里其他農民耕種,能收一些錢就收一些錢,不能收錢讓他們種。但是現在我們不強調不能拋荒,土地承包者就沒有這個責任,就可能讓地荒著,也不讓其他人去種。”許為鋼建議,保留一審稿中的有關內容,在法律上引導農民不棄耕拋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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