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報》1月20日第11版的“疑案智斷”專欄的一篇短文《網上購物買到違禁品,消費者告兩公司欺詐》。案件并不復雜,樊先生在京東商城某旗艦店購得印有國家領導人圖像的“16寸掛盤”4個和印有國家領導人夫妻像的“16寸掛盤”4個,共計2585元。

國家工商總局早在2007年6月就發布了《關于禁止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做商業促銷宣傳的通知》,明令禁止“在商品及包裝上使用和出現黨和國家領導人(包括已離職或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題詞,以及任何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的表現形式……”樊先生以此為由,認為該旗艦店銷售違禁品構成欺詐,遂將京東商城和旗艦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購物款2585元,并賠償其7755元。
一審法院判決只退不賠,樊先生不服上訴到上海一中院,一中院維持原判決。理由是:樊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系爭商品時,應當盡到相應的謹慎義務。其完全可以注意到涉案產品上有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卻仍進行下單購買。所以只支持“退一”而不支持“賠三”。
文章不長,版面也很不起眼,如果不注意,往往被忽略。但其實這篇文章透露出很多的信息,或許對“職業打假”是個“終結”,意義“巨大”。
首先,“知假買假”,不行;辨稱“不知假”而“買假”,也不行。國內法律法規多,尤其是部門規章多,有的因宣傳不是很到位,普通百姓要熟知所有的法律法規,顯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判例非常明顯地告訴公眾,“黨和國家領導人形象”不能當商品,這個規定你消費者應該知道,你說你不知道這個規定,是在“不知假”的情況下買到了該商品,那也不行。所以,“職業打假人”如果想打“擦邊球”,估計不成了,該歇歇了。
其次,超過個人“消費需求”,不行;不超過個人“消費需求”,也不行。以前很多時候,在很多地區,判定是“消費者”還是“職業打假人”的標準,就是購買的商品是不是消費所需。比如你一下子買了2包鹽,是消費者;買10包鹽,可能還算是任性的消費者;那么你買100包鹽,你還說是你自己家消費使用,鬼都不信。本案各購買4個掛盤,從理論上講,應該只算是“任性的消費者”,購買家用應該還說得通。但同樣,“退一賠三”的訴求并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職業打假人”想偽裝成“普通消費者”,估計也難了,該歇歇了。
再次,建議每個基層市場監管干部都把這篇文章復印好收藏,遇到“職業打假者”就人手一份分發。有個市場監管所的所長告訴我,去年一年接待消費者投訴舉報2000多件,其中有將近一半是“職業打假者”的多頭舉報,一個所不到20人,極大的精力用于接待這些“職業打假者”。所長說,非常歡迎舉報投訴,因為這都是他們查處違法行為的線索,他們也會認真對待每一個舉報,查處每一個違法行為。但這些“職業打假者”的舉報,大多集中于商品包裝上的標識,而不是商品本身,而他們所要求的“退一賠三”,商家往往很難滿足。
消費者權益保護除了行政執法和協商解決,最重要的途徑就是提起訴訟。有了這個判例,我告訴所長,別跟他們糾纏,你就告訴這些“職業打假者”,讓他們去法院起訴商家,“竹籃打水”幾次,看他們還有沒有這個精力和財力。
當然,“職業打假者”炫麗轉身為“職業舉報者”倒是一條非常好的出路,上海市光為舉報食品藥品假冒偽劣而設立的獎金就有500萬元,每年都用不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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