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微博@曹山石 爆料稱,參與債券投資交易的人員薪酬和激勵,合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超過部分應當按照等分原則遞延發放,遞延周期不少于2年,遞延金額不低于40%。
獎金遞延發放是金融行業中防范交易員為短期利益而忽視長期風險而采取的一種措施。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之后,歐美等國金融領域普遍開始采用交易員獎金遞延發放。
但此次限行令和以往的限制有所不同,不光涵蓋了激勵部分,對薪酬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高薪交易員的薪水也會被遞延發放。
據了解監管層此次限薪涉及到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自營,資產管理(含公募與私募基金)、投資顧問等參與債券交易的全部實體。
“蘿卜章”事件或成債券限薪直接誘因
2016年底國海證券“蘿卜章”事件引發債券市場的大震蕩,債券代持業務一瞬間從人人參與的香餑餑變成最燙手的山芋。
債券代持是什么?債券代持其實是遠期交易協議,舉例來說就是兩個人簽署一個代持協議,甲方從乙方手中買走原價100元的債券,3個月后,甲方在從乙方手中按照103元的價格贖回,至于3個月后債券本身的價格,乙方并不用管。
這部分債券通常都是被低估的,尤其是在債券牛市中,委托方按照約定好的價格贖回后,仍能獲取一部分利益。只要甲方能夠履約這買賣對于乙方來說就是穩賺不賠的買賣。
對于代持方來說,完全不用擔心未來3個月債市波動會影響到債券的價格,老老實實按照協議坐收原本屬于你的利息就行了。
由于過去數年一直處于債券牛市當中,很多“膽子大”的債券交易員都在試圖用他人代持的方式變相放大杠桿,從而獲得超額收益,拿到了金額豐厚的獎金。
而此次要求獎金遞延發放,可能就是為了防范交易員過分追求收益,而忽略風險。
為什么要設置遞延發放?
設立遞延發放機制,主要是為了應對交易員過分注重考核期的短期業績,從而忽視長期風險的問題。如果采取一次性發放方式,交易員會傾向于持有高風險高收益資產,從而在較短的考核期內達成高收益獲得個人獎金,這樣會誘導交易員放棄對風險的警惕,也可能導致交易員對長期風險視而不見。
在2008年金融危機后,面對日益突出的矛盾,歐美等主流金融機構展開了激勵體制改革,主要包括:
一、業績考核不僅參考財務指標,也會綜合考察風險管理狀況。
二、由于到經營管理的風險可能要在較長時間才能體現出來,因此業績獎金采用遞延發放方式,并且在公司由于相關決策和項目遭受損失時,業績獎金可以被追回,迫使金融機構高管對自己的風險行為負責,不盲目追求高收益的風險產品。
三,業績獎金大部分應與公司的長期穩定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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