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華為在全國系列維權案中第一個宣判的案件。
據媒體報道,福建泉州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華為公司維權案一審已經宣判——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被告構成對華為終端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需共同賠償8000萬元。
除了三星公司,華為還將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福建省某電訊公司、泉州某電器公司等相關制造、銷售企業一并送上了法庭。
華為起訴稱,2010年年初,華為就“一種可應用于終端組件顯示的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的技術方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發明專利,2011年6月5日獲批,專利號ZL201010104157.0,其中包括16項權利要求,有8項被三星侵犯。
華為在國內市場上購買了Galaxy S7(G9300)、Galaxy S7 Edge(G9350)、Galaxy J5(J5008)等 三星手機,經過分析認為,三星這些手機的技術特征與201010104157.0號發明專利權中的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征一一對應。
經過進一步深入調查分析,華為認為五家被告共有20多款產品涉嫌侵權,包括手機和平板。
華為認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未經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大量制作、使用、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三星投資公司、電訊公司、電器公司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這些行為均侵犯了華為公司對涉案專利享有的發明專利權。
為此,華為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和三星投資公司連帶賠償8000萬元,此外還要求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連帶承擔華為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0萬元。
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均回應稱華為的訴訟請求不明確、不成立,自己沒有構成侵權。
泉州中院經過審理后一審判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應立即停止對華為公司享有的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侵害;電訊公司和電器公司也得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應連帶賠償華為公司經濟損失8000萬元,并支付華為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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