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腦入侵已成現實
大腦入侵已成現實,據悉,現實版“入侵”大腦,或精神認知干預等,控制人類精神活動的神經科技已經存在,只是,這種技術的存在,勢必會引起一些社會倫理,甚至法律上的問題。
據悉,腦機接口和經顱磁刺激,這類新興認知工具,可以給醫學和對人類行為的理解,帶來革命性的進展。然而,瑞士生物倫理學家Marcello Ienca和Roberto Andorno表示,這些技術同時引發了一些關于人權的基本問題,需要增加對于人權的法律保護。
幾個世紀以來,人類一直在有意操縱自己的大腦和其他人的大腦。從咖啡因到冥想,甚至到廣告,我們有許多法律上和社會上可接受的工具一直在試圖改變人類的認知行為。當我們把其他藥物,更可疑的道德行為和法律地位等列入時,這個工具名單必然會加長。
這些方法往往十分笨拙又難以衡量,不過就算這樣,我的工作也足以為繼了。我們很容易把歷史上的,甚至當今的一些認知操作工具當作一種煉金術。但他們現在正逐漸讓位于一個更具科學性和技術性的方法,控制早期認知操作形式的方法——主要是粗暴的監管與責罵——并不適于這個新的干預時代。
因此,Ienca和Andorno提出了四項核心權利:認知自由(利用神經科技改變自己心理狀態的權利);精神隱私(禁止未經允許他人讀取其心理狀態、結構和內容的權利);心理完整性(禁止未經允許改變他人精神狀態、結構和內容的權利);心理連續性(禁止使用改變個性的神經工具的權利)。
簡而言之,在確立了對自己的認知選擇說“是”的權利之后,同時也可以歸結為是對認知干預措施說“不”的權利。
這些權利已經面臨各個方向的威脅,Facebook正嘗試通過社會傳染到新興產業神經營銷學來改變用戶情緒。而且,盡管他們現在所做的努力還雜亂無章,但他們指向了具體的未來,他們有意改變個人思想,從而實現社會、政治或經濟目標。
不過,Ienca和Andorno所提出的四項權利,同時也引發了一些其他問題。父母是否有權通過神經科技改變子女的心理狀態嗎?我們是否有權知道我們依靠的某個人——如老師,飛行員,總統或總理——使用了認知增強,還是拒絕了接受具有潛在用處的神經科技?
犯罪分子能否擁有這些基本權利?如果不能,我們什么時候可以允許非自愿讀取或改變罪犯大腦呢?社會是否有權授權那些可以帶來顯著社會效益的神經科技干預的使用(想象一下,也許能有一種針對戀童癖的神經科技“疫苗”)?
這些問題可能一時很難回答,但并不會使基本精神權利的根本理念失效。相反,它強調我們現在就要開始相關辯論和討論,而不是要等到這些技術已經廣泛使用了,才考慮如何適當的使用這些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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