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朋友圈,都是朋友,而現在的朋友圈呢?可能改名叫人脈圈、客戶圈、領導圈更合適。為數不多的幾個朋友,還對我僅三天可見?
朋友圈里沒了朋友,講話自然不能亂講了!不然分分鐘出事。
離職前后,朋友圈里大罵前公司
男子攤上事了!被判在朋友圈連續道歉5天
這幾天,杭州一位企業高管,攤上事了。
這位高管姓劉,劉某是B公司的發起人、法定代表人。
2014年11月6日,某知名電力系統A公司對B公司進行增資,成為了B公司的大股東。后在B公司的運營過程中,劉某與A公司產生糾紛。
2015年7月19日,B公司作出董事會決議,同意劉某辭去總經理職務。2016年4月27日,B公司決定解散。
然而,在B公司解散前后,劉某心里一直覺得不平衡,好幾次在微信朋友圈里發文字,數說A公司的種種不對,比如“A公司要整垮B公司”啦,A公司是“黑心企業”“強盜公司”啦,還指名道姓地罵了一些A公司的相關人員“黑心狠毒,誆騙、搶劫、掠奪”。
不光如此,劉某在朋友圈里說,要寫一篇紀實文學,揭露A公司的種種惡行,并將引子、框架及相關人物(實名)介紹一一點出來。
被起訴到法院高管仍辯稱罵得沒錯
結果,劉某被A公司告上法庭。
被A公司起訴到法院后,劉某辯稱,自己在朋友圈里發的,都是事實,沒罵錯!
而且,劉某聲稱,發在朋友圈的內容,只有微信好友可見,傳播范圍小,影響力低,此后也設置成了隱私照片,沒有給A公司造成實際負面影響,自己的行為不構成對A公司名譽權的侵犯。
那么?劉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上述內容的行為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
法院:即便有事實基礎 也構成侮辱行為判決:劉某在朋友圈連續道歉5天!
上城法院審理后認為,微信是社交平臺,用戶應當遵守一定的道德規范,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線。
同時,即使發布的言論中有一定的事實基礎,但只要有惡意貶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即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中的侮辱行為。
本案中,劉某在朋友圈中多次使用諸如“搶奪”、“誆騙”、“強盜公司”等侮辱性字眼來形容A公司,已經構成了侵害他人名譽權中的侮辱行為。
法庭調查發現,劉某微信朋友圈有三百余人,朋友圈中發布的內容,雖然僅微信好友可見,但其好友可以通過分享、轉發、口耳相傳的方式,迅速擴大影響范圍,所以在朋友圈中發布信息的影響力應不僅局限于朋友圈中的人數,還應當結合朋友圈這個強大的傳播媒介綜合考量。
結合劉某圈中大多好友均為所屬行業,所以辱罵也被同屬該行業的A公司潛在的客戶群、合作伙伴或同行知曉,影響到A公司形象。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劉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連續五日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A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核)。
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自媒體時代下,人人都是信息的制造者與傳播者。
公民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體平臺上傳播信息時要規范自身行為,不能恣意放縱自己,只要自由,不講責任。
同時鑒于電子證據極易被更改,受害人一旦發現網絡侵權事件,要第一時間采取自己能夠達到的技術手段對網絡數據進行保存,最好采用公證的方式,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任何的權利都有邊界,如果在朋友圈里信口雌黃、大放厥詞,甚至指名道姓、辱罵他人以泄私憤,可能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研網是中國領先的綜合經濟門戶,聚焦產業、科技、創新等研究領域,致力于為中高端人士提供最具權威性的產業資訊。每天對全球產業經濟新聞進行及時追蹤報道,并對熱點行業專題探討及深入評析。以獨到的專業視角,全力打造中國權威的經濟研究、決策支持平臺!
廣告、內容合作請點這里:
尋求報道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注明"轉載來源"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中研網倡導尊重與保護知識產權,如發現本站文章存在內容、版權或其它問題,
煩請聯系:jsb@chinairn.com、0755-23619058,我們將及時溝通與處理。
精彩推薦
圖片資訊
行業研究院
中研普華通過對能源期貨行業長期跟蹤監測,分析能源期貨
隨著國內經濟的發展,短租公寓市場發展面臨巨大機遇和挑
醫療是一個傳統行業,但在“互聯網+”的熱力下“傳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