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自違約之日起按照每日100元的標準向曹某支付違約金,對于曹某要求對方遷出戶口的訴求,因不屬于法院管轄的范圍,予以駁回。
2010年,李某通過中介賣了一套大產權房給曹某之后,時隔7年時仍未將她和兒子的戶口從原房屋中遷出。購房人只得起訴到法院要求李某遷出,同時索要違約金。對于遲遲不遷戶口,李某表示,她賣房后買了一處小產權房,當時聽說能落戶,后因政策原因未能辦成。昨日有媒體獲悉,北京通州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自違約之日起按照每日100元的標準向曹某支付違約金,對于曹某要求對方遷出戶口的訴求,因不屬于法院管轄的范圍,予以駁回。
原告:原房主賣房7年不遷戶
2010年3月,曹某在房產中介的介紹下,與被告李某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購買李某位于通州區某處大產權房,并支付了100多萬元購房款。根據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李某需在房屋過戶后90天之內將戶口遷出,逾期按每日100元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010年4月19日,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將房屋過戶至曹某名下,曹某拿到了房屋產權證。但該房屋原有的戶口遲遲沒有遷出。7年多過去了,李某和其兒子兩個人的戶口至今仍掛在曹某購買的房屋上。無奈之下,曹某只得起訴到法院,要求李某將戶口遷出并按合同約定的每日100元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被告:買小產權房無法落戶
開庭時,李某本人未到庭,其兒子黃某作為代理人出庭。黃某說,父母當時將房屋賣了之后,買了一個小產權的房屋,當時聽說可以落戶,但后來政策管得嚴了,小產權的房屋不讓落戶,導致母子二人的戶口現在無處落戶。
黃某說,其母也想盡快將戶口遷出,不想占著原告房屋的戶口指標,為此還曾經與原告一同去派出所戶籍處咨詢過,這說明其自始至終都有賣房遷戶的真實意愿,并非被告故意不遷出。
曹某提出,雙方曾在2014年簽訂過一份戶口遷移協議,曹某同意再給李某兩年時間,李某必須在2016年9月17日前遷出戶口,但李某還是沒能履行約定。故曹某要求按照雙方開始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約定,向被告主張違約金并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將戶口遷出。
判決:遷戶訴求不歸法院管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被告應當在房屋過戶完90天內將戶口遷出,雙方在2010年4月就過完戶,但至今,被告仍未將戶口遷出,已嚴重違反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關于戶口未按期,則按每日100元的標準承擔違約責任。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從違約之日起按照每日100元的標準承擔違約責任,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決被告自違約之日起按照每日100元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同時,是否遷移戶口及戶口遷移至何處系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的行政職權,并非法院管轄的范圍,法院不能直接判令被告將戶口遷出,而且遷到哪里,總要有落戶的地方,不能就判令遷出,這也無法執行,也不屬于法院管轄的民事爭議的范圍,故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
提示:購買小產權房需慎重
審理此案的法官楊彪表示,法院只能向被告進行教導和勸服,責令被告盡快找地方將戶口遷出,否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每日100元的違約責任,這樣一年算下來3萬多元,7年算下來就是20多萬元,被告對此應當予以重視,否則連違約責任都難以承受,自食其果。
法官提示說,購買小產權房時應慎重,尤其是面對無法落戶的困境,孩子也無法上學,不劃入片區,購買小產權房帶來的生活不便是無法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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