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要求,嚴格“凈地”上市審查。擬上市宗地必須是征收(拆遷)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土地權利清晰并已注銷原土地權利證書、道路及其他基礎設施完善、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凈地”。市國土部門(征地事務機構)應嚴格執行“凈地”出讓審查標準,
成都又出新政!
9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布《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土地上市與供后監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土地上市前不僅必須是“凈地”,而且堅持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先于住宅項目規劃、建設、投入使用的總體原則,而且要統一中心城區土地上市主體;土地上市后,強化上市宗地城市規劃功能定位,加強上市宗地建設條件管理,加強上市宗地產業定位與準入管理,精細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商住混合用地涉及分期開發的,屬地政府應按照“先產業開發,后住宅建設”的時序安排原則,制定限制商品住宅預售、限制商業用房分割銷售;簽訂《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等14條規定。旨在為深入貫徹成都市第十三次黨代會和國家中 心城市產業發展大會精神,堅定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提升城市規劃建設品質,促進土地合理高效開發利用。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擬上市土地 必須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凈地”
《意見》要求,嚴格“凈地”上市審查。擬上市宗地必須是征收(拆遷)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土地權利清晰并已注銷原土地權利證書、道路及其他基礎設施完善、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凈地”。市國土部門(征地事務機構)應嚴格執行“凈地”出讓審查標準,不具備“凈地”條件的宗地,一律不能出具上市意見。
同時,嚴格上市土地周邊配套設施審查。堅持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先于住宅項目規劃、建設、投入使用的總體原則。擬上市出讓宗地周邊規劃的主要道路、垃圾轉運站、變電設施等必須由政府建設的公共配套設施,應由土地整理業主提前實施建設。農貿市場、小學、幼兒園、社區綜合用房、衛生服務中心、文化體育場館、警務消防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也要納入擬上市經營性用地的出讓方案一并公告,由競得人作為代建業主按照規劃建設條件要求建設并無償移交。公共配套設施未建設或未形成限期解決方案的,由建設部門核實并函告國土部門暫停該宗地上市。
另外,統一中心城區土地上市主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土地整理業主單位(含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屬國有公司)在完成擬上市宗地的前置手續后,統一報宗地所在地的區政府(不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對規劃建設條件、基礎設施配套及產業要求等要件審查把關(區國土部門負責具體事務);審查合格的,由區政府按程序提出上市申請。
強化功能 商住混合用地建設應“先產業后住宅”
《意見》要求,強化上市宗地城市規劃功能定位。規劃部門對不同區域或項目實施分類管理,對城市重點區域、重點地段及重點項目,在土地出讓前開展城市設計或地塊形態研究,將研究確定的形態控制要求納入地塊規劃條件;對城市一般區域、一般項目也應將必要的建筑體量、風格、風貌等形態控制要求納入地塊規劃條件。
其次,加強上市宗地建設條件管理。建設部門應將出讓宗地的開竣工時限、建筑工業化、成品住宅(裝修要求)建設、綠色建筑、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標準和移交等要求納入上市宗地的建設條件。
另外,加強上市宗地產業定位與準入管理。加強出讓功能定位把關,凡是對地塊有特殊產業要求的相關主管部門可對擬上市宗地提出產業類型、產業標準、產業形態、物業自持比例等要求,作為上市宗地的產業準入條件。
最后,精細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國土部門應將上市宗地的規劃條件、建設條件、產業準入條件納入土地出讓方案編制內容。商 住混合用地涉及分期開發的,屬地政府應按照“先產業開發,后住宅建設”的時序安排原則,制定限制商品住宅預售、限制商業用房分割銷售、同步或提前竣工產業設施等管控措施,作為土地競得人義務納入土地出讓方案,作為土地成交后履約和監管的依據。
土地供后監管 地款未付清不得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意見》要求,簽訂《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宗地成交后,屬地政府與土地競得人要在5個工作日內簽訂《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根據土地出讓公告約定事項,重點對土地交付、項目開竣工時間、產業準入條件、未達準入條件罰則、公建配套的建設和移交具體要求、開發保證金等內容予以約定。對項目出現未按時開竣工、未達產業準入條件等情形的,依照協議進行處罰或沒收開發保證金。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及郊區市縣政府也可指定相關部門與土地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
同時,強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土地競得人應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后,按《成交確認書》規定的時間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逾期不簽或不滿足簽訂要求的,國土部門應終止供地、不退還競買保證金。競得人按要求簽訂出讓合同后,競買保證金轉作土地出讓價款并作為履約保證金。
另外,依規嚴格處理延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違約行為。土地受讓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及時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對經催繳仍未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國土部門可依約解除出讓合同、收回出讓土地,并沒收履約保證金。對存在欠繳土地出讓價款的企業,可禁止其在欠繳期間參與全市范圍內上市土地競買。在土地受讓人未繳清第一期土地出讓價款前,不得交付土地,不得減免延時繳款所產生的滯納金。在土地受讓人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及滯納金前,國土部門不得辦理《不動產權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意見》強調,規范處置非企業原因造成的延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問題。土地受讓人競得土地后,由于出現不可抗力(如發生地震等)、新發現文物、外資企業因辦理外匯登記及結匯手續等不可預見情況,導致土地受讓人不能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期限繳清土地出讓價款的,屬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應負責積極協調解決問題,并在宗地達到土地交付、開工等條件后書面通知土地受讓人限期繳清土地出讓價款。國土部門依據土地交付確認書、相關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和書面通知等證明文件,擬制《土地出讓價款延時繳納處理方案》,報批準出讓方案的政府研究同意后重新約定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期限。
最后,堅決查處閑置土地。國土部門要依法對閑置土地進行處置,因土地受讓人自身原因造成閑置的,依法不得為其設定土地抵押等他項權利登記,采取征收土地閑置費、收回土地使用權等方式進行處置;因非土地受讓人原因造成閑置的,擬制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按程序報批后處置。
土地供后 正能部門監管不到位要追究責任
《意見》要求,明確監管責任主體。規劃部門負責監督土地受讓人執行宗地規劃條件和設計方案的情況;建設部門負責監督土地受讓人執行宗地建設條件的情況;相關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土地受讓人執行產業準入條件的情況;屬地政府(或屬地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監督土地受讓人履行《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議書》的情況。
同時,嚴肅工作責任追究。因規劃條件、建設條件、產業準入條件等執行和監管不到位產生的信訪、法律、經濟等問題,由提出條件的主管部門和屬地政府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并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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