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行業環境透視 第一章 7-AMCA產業相關概述 第一節 7-AMCA基礎概述 一、7-AMCA性質分析 二、7-AMCA處理措施分析 三、7-AMCA運輸儲存應注意事項分析 第二節 有關7-AM...
全國首份地方AMC(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即資產管理公司)監管文件出臺。
以下為《江西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試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省內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促進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金融監管職責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依法注冊登記,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備案公布的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
第三條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金融辦”)是代表江西省人民政府履行江西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日常監督管理職能的機構,負責審查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第四條省政府金融辦建立風險管控為本的審慎監管框架,審慎監管框架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股東資格、公司治理、高管任職、風險管控、資本充足性、財務穩健性、信息披露等。
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五條設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應向省政府金融辦提交申請報告,經省政府金融辦審查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再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第六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為實繳貨幣資本,須一次性足額繳納;
(二)具有合格的發起人;
(三)有具備任職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事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專業團隊;
(四)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七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發起人應為企業法人,單個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40%,股東之間不得有關聯關系。同一企業法人不得持有兩家或兩家以上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或股權。
第八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發起人原則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可持續出資能力,發起時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其中主發起人出資額不高于凈資產的50%,其他發起人出資額不高于凈資產的70%;
(二)經營業績良好,主發起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其他發起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利;
(三)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必須是自有貨幣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四)資質信用良好,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和其他不良記錄;
(五)信譽良好,在所屬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成立后擬加入的新股東,其資質條件按照本條執行。
第九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第十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董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金融、經濟、法律、財務等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申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的,應與所申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利益沖突或者其他可能妨礙獨立客觀判斷的情形。
第十一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擬任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擬任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擬任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財務負責人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
(四)擬任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合規負責人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經濟、法務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三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董事長、副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在六十日內向省政府金融辦報送其離任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經相關部門批準的批量收購、管理和處置省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
(二)收購、管理和處置金融企業、類金融企業及其他企業的不良資產;
(三)對所購不良資產進行整合、重組和經營;
(四)對所管理的企業進行必要投資或提供資金支持;
(五)債權轉股權,并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和財務性投資;
(七)發行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經相關部門批準的資產證券化;
(九)財務、投資、法律及風險管理等咨詢和顧問;
(十)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2年內不得轉讓(監管部門責令轉讓或司法機關強制轉讓的除外)。
第十六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變更股東、注冊資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須經省政府金融辦審核同意。
第十七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須事前書面報告省政府金融辦;按規定須事前審批的,依照有關規定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
第十八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解散,應依法進行清算,省政府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派員指導監督清算工作。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出具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期間收支報表,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報告,一并報送省政府金融辦、省財政廳,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章合規經營
第十九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全面的公司治理框架,應當遵循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合理的治理制衡機制和治理運行機制,確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效履行審慎、合規的義務,治理框架應關注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組織和管理結構的適當性;
(二)重要股東的財務穩健性;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重要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公司管理中的適當性;
(四)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體系、內部審計及合規職能。
第二十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在對市場環境和自身關鍵資源能力分析的基礎上制定戰略規劃,明確戰略定位和盈利模式。
第二十一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市場變化、發展戰略和風險偏好等因素,確定審慎、可行的年度經營計劃。
第二十二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整合風險管理資源,逐步建立獨立、全面、有效的綜合風險管理體系,公司董事會全面負責公司范圍的風險管理、內控機制、內部審計和合規管理,確保公司風險管理行為的一致性。
(一)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委員會;
(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主要由非兼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或監事擔任;
(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獨立的風險、合規管理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在人員數量和資質、薪酬等激勵政策以及公司內部信息渠道等方面給予風險管理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三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風險管控機制:
(一)制定適當的長、短期資金調度原則及管理規范,建立衡量及監控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流動性風險的管理機制,衡量、監督、管控公司的流動性風險;
(二)根據公司整體風險情況、自有資本及負債的特征進行各項投資資產配置,建立各項投資風險管理制度;
(三)建立資產性質和分類的評估方法,計算及管控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大額風險暴露,定期監測、核實并按照會計準則計提損失準備。
第二十四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統一的內部審計制度,檢查公司的業務活動、財務信息和內部控制。
第二十五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逐步建立與其風險狀況相匹配的前瞻性的壓力測試方案,并作為其風險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定期評估壓力測試方案,確定其涵蓋主要風險來源并采用可能發生的不利情景假設。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將壓力測試結果應用到決策、風險管理(包括應急計劃)以及資本和流動性水平的內部評估中。
第二十六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與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從而滿足其所承擔或可能承擔的流動性風險的資金需求。
第二十七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堅持審慎性原則,充分識別、有效計量、持續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確保其資產負債結構與流動性要求相匹配。
第二十八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對整體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流缺口、現金流預測、重要的流動性風險預警指標、融資可行性、應急資金來源的現狀或者抵押品的使用情況等。在正常的業務環境中,流動性風險報告應當定期上報董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并抄報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股東在公司發生流動性風險時,應及時采取追加資本金等合理方式給予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第三十一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全面的集中度風險管理制度,采用多種技術手段充分識別、計量和管理交易對手集中風險、地區集中風險、行業集中風險、資產集中風險、表外項目集中風險,防止大額風險集中暴露。
第三十二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內部資金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則,保障資金需要,按時編制資金使用計劃,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
第三十三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對對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研究,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信息進行甄別和分析,并及時進行對外投資項目的效益測算和分析評價。
第三十四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嚴格依據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提升會計信息質量,全面、真實反映公司經營狀況,滿足監管要求。
第三十五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與公司審慎管理相匹配的激勵約束機制和穩健的薪酬制度,減少由不當激勵約束安排引發的風險。
第三十六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制定與其經營戰略相適應的信息化建設規劃,建立完善適應業務實際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全面獲取公司資本、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盈利、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各項業務活動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規定,對于因市場環境變化、業務發展需要等,確需開展超出本辦法規定經營范圍創新試點業務的,應當在首次開展該類創新試點業務后及時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第三十八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規范披露程序,明確內部管理職責,在公司官網等媒體披露公司營業地址、聯系電話、治理結構、組織結構、股權結構、高管人員信息、監管部門監督投訴方式等。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后7日內及時更新。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省政府金融辦作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應當與當地銀監部門建立協調機制,有效防范和處置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經營風險,定期向中國銀監會報送監管報告。
第四十條省政府金融辦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持續深入了解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運營狀況,分析、評價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風險狀況,判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滿足審慎監管要求。
第四十一條省政府金融辦應逐步建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業務統計制度和信息化監管平臺,加強非現場監管。
第四十二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報告制度,每年向省財政廳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并于年度終了后一個季度內將年度審計報告報送省財政廳。
第四十三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于每月15日前向省政府金融辦報送上月業務統計報表,按季向省政府金融辦報送財務報表和經營情況報告,并于年度終了后一個季度內向省政府金融辦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議題及相關內容應當于會議召開前5日書面報告省政府金融辦,省政府金融辦視情況派員參會。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在會議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結果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第四十五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依法合規經營,不得違反下列禁止性規定:
(一)未經批準變更、終止;
(二)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市場秩序、進行不公平競爭;
(三)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其他同類機構聲譽;
(四)與他人串通,轉移資產,逃廢債務;
(五)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
(六)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
(八)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
第四十六條省政府金融辦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登記并依法處理;
(四)檢查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業務管理系統;
(五)定期委托外部獨立機構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監管檢查。
第四十七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省政府金融辦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省政府金融辦可以依法采取責令暫停部分業務等措施,并將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條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由省政府金融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規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整改后,應當向省政府金融辦提交整改報告。省政府金融辦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7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監管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條其他資產管理公司的準入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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