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20年中國跨境電商(關稅稅率影響)行業發展全景調研與投資趨勢預測研究報告
“海淘”紅火是由于跨境電商平臺上的商品,即使繳稅也比實體店便宜,原因是目前針對跨境電商征收的是行郵稅,稅率普遍低于同類進口貨物的綜合稅率。本次稅收新政對于不同品類的商品造成的影響大...
房地產企業或發包方對于未完工正在履行的建筑合同,未分清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而要求建筑企業提前一次性提前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四)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稅收政策規定
1、建筑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和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施工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第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施工企業收取的預收款沒有發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預收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建筑企業與發包方進行工程進度結算后,施工企業將“預收賬款”科目結轉到“工程結算”科目的時候。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施工企業與房地產企業或發包方進行工程進度結算,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工程結算書簽訂之日。具體分以下兩種情況。
(1)業主已經支付的部分工程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收到工程款的當天。
(2)業主拖欠施工企業的部分工程款,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分兩種情況考慮:
一是如果工程結算書中或建筑承包合同中沒標明發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未來收款的時間,則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工程結算書簽訂之日;
二是如果工程結算書中標明發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未來收款的時間,則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工程結算書或建筑承包合同標明的未來收款的時間。
2、房地產企業收到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房地產企業轉讓不動產或開發產品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因此,依據此稅收政策規定,房地產企業銷售的期房在未完工期間,還沒有移交開發產品給購房者,還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真正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房地產公司與購房者簽訂購買合同中約定的開發產品移交的時間,如果開發產品移交時間滯后于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時間,以房地產公司辦理開發產品移交或交鑰匙的時間。
3、工業和貿易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
(1)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政策法律依據
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0號)就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公告如下:“自2011年8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即貨物已經發出且未收到貨款,但沒有開發票);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19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該條款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增值稅納稅義務采取類似“收付實現制”原則,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是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關鍵。第二層含義是先開具發票的,應當即時納稅,這主要是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扣稅憑證,在現行“以票抵稅”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許上游企業開具發票而不確認銷項,下游企業卻憑票進行抵扣,增值稅鏈條就會斷絕,從這個意義上,條例第19條特別規定,先開發票的必須要即時繳納稅款,保證了增值稅鏈條的完整。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第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第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第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第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第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第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第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2)不同銷售結算方式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38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0號)對三種不同銷售結算方式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進行了確定。
第一種方式:直接收款模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當貨物發出且未開具發票的,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第二種方式:賒銷收款模式。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第三種方式:預收貨款模式。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由于三種收款模式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同,而且實踐當中,很難判斷直接收款模式、賒銷收款模式和預收貨款模式下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因此,判斷直接收款模式、賒銷收款模式和預收貨款模式下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最根本地還是取決于購銷雙方訂立的合同。在合同中確定的付款結算方式,是判斷直接收款模式、賒銷收款模式和預收貨款模式下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首要依據。同時,要考慮“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如果合同約定內容與人們的一般常理相違背,就要根據其實際內容進行判斷”。可見區分不同收款方式最根本的方法是注重研究納稅主體之間簽訂的銷售合同,并考慮“實質重于形式”進行判斷。
(3)工業和貿易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
基于以上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政策分析,可以總結以下六方面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技巧。
①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情況下,如果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如果貨物移送對方,并開具發票,但沒有收取貨款,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票開具的當天。如果貨物移送對方,而且收取貨款但沒有開具發票的,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的當天。
②企業發生視同銷售的情況下,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③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情況下,如果書面合同中有約定收款的時間,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如果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④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情況下,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⑥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的情況下,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如果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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