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23年中國手機銀行業務市場深度全景調研及“十三五”發展前景預測報告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及投資者能否做出適時有效的市場決策是制勝的關鍵。手機銀行業務行業研究報告就是為了解行情、分析環境提供依據,是企業了解市場和把握發展方向的重要手段,是輔助企業...
債權轉讓有什么風險 轉讓需要注意什么
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債權債務轉讓有什么風險
一、債權債務轉讓法律風險的防范
(一)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
債權讓與人在未如實收到債權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范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二)債權受讓人的法律風險
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于合同簽訂后×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債權受讓人要求債權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債權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范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于×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
(三)新債權人的風險
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新的債權人,一般是有對價的,并且雙方都會簽訂債權轉讓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債權憑證。那么,為了減少新債權人的風險和麻煩,新債權人最好要求原債權人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時,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把履行通知義務作為債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這樣就可以避免轉讓不生效的風險,也可以清楚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各種抗辯。如果在轉讓合同簽訂時原債權人沒有履行通知義務,債務人拒絕向新的債權人還債,而導致進入訴訟程序,原債權人在起訴前通知債務人還為時未晚,因為法律只規定了通知的義務,并沒有規定通知的時間,但是不得晚于債務履行的時間。
二、債權債務轉讓注意事項
(一)債權轉讓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轉讓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轉讓人和轉讓受讓人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轉讓人的法律風險
1、表見讓與,在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的情況下,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基于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2、債務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如受讓人與讓與人簽訂分期支付轉讓對價的合同,并約定支付首期(很小數額對價)對價后若干日內,讓與人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債務人立即向受讓人履行全部債務,然后受讓人玩失蹤而損害讓與人的利益。
二、受讓人的法律風險
1、《合同法》規定,債權轉讓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但由于規定過于簡略,實踐中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1)在法律對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沒有做出規定,讓與合同雙方也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債權人有時不知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或者怠于履行通知的義務,致使債務人不知向受讓人清償債務,使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2)法律對于債權人采取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并未做出明確規定,通常債權人可采用口頭、書面、公告等形式。采用口頭通知的,如電話,因為不易留下證據,債務人為了達到拖延履行義務的目的,往往會否認收到了通知,受讓人不能及時實現債權;公告也是通知的一種形式,通常是在債務人下落不明或債權人無法找到債務人情況下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六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把這條的適用對象擴大至資產管理公司或銀行對一般受讓人的債權轉讓行為中。由于公告也視為通知,在債務人無法找到的情況下,給受讓人實現受讓債權也會帶來巨大困難。
2、債權二重讓與的風險。因債權讓與并不要求公示,受讓人就無從知道債權是否已被重復讓與,當債權人就同一債權重復讓與其他人時,受讓人難免會受到損害。
3、受讓債權存在瑕疵。由于債權讓與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一性,因而債權原有的瑕疵也隨之轉移于受讓人,債務人接到讓與通知后,對讓與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對抗受讓人,并且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權的,還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4、受讓的債權難以實現。如受讓人接受了申請法院執行的債權憑證、生效判決書項下的債權,但債務人下落不明而無法實現債權;或者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受讓人取得該債權時就已喪失了勝訴權,導致債權成為“自然債務”而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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