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趨嚴,融資環境寬中帶緊,房地產咨詢企業如何實現有效投資?
房地產咨詢,主要是應投資者、消費者和房地產經營者(土地、房產開發商、經營者)的要求,就投資環境、市場信息(供求信息、客戶資信等)、項目評估、質量鑒定、測量估價、購房手續、相關法律等...
深圳房地產市場監管新政擬完善預售制。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六條 主管部門建立房地產市場監管和年報制度。
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管和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企業,查閱、摘抄、復制與業務相關的材料;
(二)要求被檢查企業和人員提供資質證書、備案證書、資格證書、項目手冊以及其他業務相關材料;
(三)糾正企業和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核查企業年報相關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十七條 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約談行為人,促其規范并自行改正;
(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
(三)暫停房地產信息系統使用;
(四)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依法降低、暫扣、吊銷行為人資質、資格,或者提請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網上發布機制,定期發布新建商品房供應和成交信息,存量商品房供應和成交信息,從業主體信息,項目管理信息,房地產監測報告等房地產市場信息,加強行業管理。
第八十九條 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價格監測制度,對商品房市場價格、租金的變動進行監測。
房地產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公告、會議、書面通知、約談等方式給予提醒告誡,對經提醒告誡仍未規范價格行為,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九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的不正當競爭、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管,并依法予以查處。
市場監管等部門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的行為涉及價格壟斷的,應當移交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進行查處。
第九十一條 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估價和經紀機構勞動合同管理、員工社會保險繳納等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管,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估價和經紀機構勞動違法行為。
第九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市開展業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根據其經營業績、信用記錄等建立房地產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向社會公示信用信息并推送給市電子政務資源機構,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行為、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目錄。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房地產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的具體管理辦法。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相關房地產行業組織承擔房地產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具體事宜。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不良信用記錄,制定依法限制其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經紀和估價活動的具體條件和程序。
第九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參加評比、達標、贊助和展銷等活動。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不得擅自組織或者參加未經依法批準的各類評比、排序。
第九十四條 媒體刊載、報道、傳播虛假、失實的房地產市場信息的,應當通過本媒體進行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媒體未進行公開更正的,相關部門或者有關當事人可以提請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十六條 房地產行業組織違反本辦法,有第八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移送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房地產行業組織受委托從事公務時有違反本辦法或者法律、法規、其他規章規定行為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主管部門應當中止委托,責令房地產行業組織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委托,其具體承辦公務的工作人員不得再次從事房地產行業組織受托的公務。
房地產行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請預售前項目資本金賬戶余額低于項目資本金10%,或者在項目取得規劃驗收合格憑證前擅自提取使用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不予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已經頒發的責令暫停預售;
(二)未建立項目手冊,或者未按規定填寫項目手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罰款;
(三)商品房銷售價格未申報備案,或者調整銷售價格未按規定辦理備案變更,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罰款;
(四)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銷售或者以內部認購、內部認籌等方式變相銷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銷售行為,并按實際銷售的商品房數量每套處10萬元罰款;
(五)未通過預售款專用存款賬戶收取商品房預售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未通過預售款專用賬戶收取預售款的商品房數量每套處5萬元罰款;
(六)有第二十七條第(一)、(二)、(五)、(六)規定行為 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暫停銷售,按違法行為涉及商品房數量每套處10萬元罰款;
(七)有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實施價格違法行為和不正當競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對因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營業執照或者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被吊銷之日起3年內,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禁止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或者取得新出讓的土地使用權。
房地產開發項目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在依法處罰、補辦手續前,主管部門可以暫停該項目涉及違法建設的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房的銷售。
第九十八條【違法出租的法律責任】出租人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出(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向不能提供身份證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出租房屋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房屋結構、消防、地質、衛生安全要求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罰款。
第九十九條【對違反最小出租單位和最低承租面積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單位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積要求,或者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罰款。
第一百條【未按規定登記備案的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租賃或者轉租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以及備案變更或解除手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房屋租賃企業的法律責任房房屋租賃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第(八)項至第(十)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罰款。
(二)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罰款。
(三)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一)項規定行為的,由金融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一百零二條 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價格違法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服務或者便利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處5萬元罰款。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等行為,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抽逃預售款的,由建設部門或者銀行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超過規定限額代收或者監管當事人交易款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超出部分的款項,按超過限額代收或者監管交易款項行為每次處5萬元罰款;
(二)未發布或者未按規定發布房源信息編碼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未發布或者未按規定發布的房源信息編碼每條處1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房地產信息系統使用權限;
(三)有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十)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罰款;
(四)通過本經紀機構購買、出售、承租、出租房地產,未在簽訂房地產轉讓、租賃合同前書面告知交易當事人并取得交易當事人書面同意的,處3萬元罰款。
房地產經紀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有第六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千元罰款;
(二)房地產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時未按規定簽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房地產經紀人員按未簽字執行業務數量每宗處1000元罰款,對所屬房地產經紀機構按未簽字執行業務數量每宗處1萬元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網絡媒體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外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或者未按規定發布房源信息編碼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發布的虛假房源或者未按規定發布的房源信息編碼每條處1萬元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房地產(土地)估價機構違反本辦法,有第八十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罰款。
房地產(土地)估價人員違反本辦法,有第八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千元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違反本辦法,未經備案而在本市開展業務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罰款。
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變更備案手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公布有關材料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項處以1萬元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代理銷售,在發布廣告時未載明委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稱和備案證書編號的,以及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在發布廣告時未載明本企業的名稱和備案證書編號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違反本辦法發布房地產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分別處5萬元罰款;有其他廣告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租賃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違反本辦法,漏報、瞞報、虛報年報數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信用目錄。未按主管部門規定提交年報或提交的年報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罰款。連續兩年無正當理由未提交年報的,由主管部門依法注銷或者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注銷資質等級證書或者備案證書。
第一百一十條 依法設立的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分支機構有本辦法規定應予處罰行為的,其所屬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在本市登記注冊的,主管部門應當直接對其所屬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作出處罰;其所屬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不在本市登記注冊的,主管部門對該分支機構作出處罰后,可以建議房地產經紀、估價機構登記注冊地相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單位,由主管部門提請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銷售違法建筑的,經依法認定后,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違法行為所涉房屋數量每套處10萬元罰款;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承建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建筑的施工企業,由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為違法開發建設的違法建筑銷售提供服務或者便利的法律服務機構、公證機構、商業銀行等,由司法行政部門、銀行監管機構依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具體配套政策,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日”,除有特別規定外,均指自然日。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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