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電器董事徐自發于2017年5月22日賣出40.0825萬股股票產生的約283萬元收益被格力董事會如數收回,原因在于其涉嫌構成短線交易。短線交易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那么法律為什么要禁止短線交易呢?且聽筆者為您一一道來。格力電器董事的減持變短線交易。
據澎湃網報道,格力電器5月26日晚間公告稱,徐自發5月22日賣出40.0825萬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嫌構成短線交易。
公告稱,徐自發2016年11月24日委托某券商營業部以26.39元/股的價格買入格力電器57.53萬股(編注:總價值1518.2167萬元)。2017年5月22日,徐自發再次委該營業部以33.45元/股的價格賣出40.0825萬股。
經格力電器確認,此次交易雖然距離短線交易6個月的禁售期要求相差2天(2016年 11月24日至2017年5月22日),但仍然構成短線交易。按照六個月內買入又賣出股票計算,上述短線交易產生的收益282.98245萬元將收歸格力電器所有。
為什么要禁止短線交易
短線交易規定在《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p>
為什么要做出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呢?目的就在于限制內幕交易。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是天然的內部人。他們了解公司內幕,享有天然的信息特權,如果允許他們自由地買賣公司的股票,他們便很容易操縱市場,牟取私利。因此,對他們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數量和買賣的頻率都應該做出限制。對股份轉讓數量的限制規定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對轉讓頻率的限制也規定在《公司法》142條以及上述的《證券法》第四十七條。
那么為什么會規定6個月的買賣間隔呢?當一個公司的董事、監事或經理大量地買進或賣出該公司的股票時,市場會很快地作出反應,探究這種異常情況出現的原因;新聞界也會對之跟蹤追擊。這種努力的結果將很快地使內幕信息曝光。因此,內幕交易必須要在市場作出這樣反應之前完成,才能達到超額贏利的目的。對此,法律規定了6個月的買賣間隔來防止對信息的不公平利用,使市場有足夠的時間作出反應,打破內部人的信息壟斷。具體“6個月”的設計,是模仿了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條b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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