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證監會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進行了修訂。為加強證券公司合規管理、提升風險控制能力,證監會修訂了《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為探索適合創新創業企業發展的債券市場服務支持新模式,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
一、證監會
為進一步規范審核權力運行機制和防范權力尋租,從體制機制和組織架構方面優化發審委制度,證監會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進行了修訂。為加強證券公司合規管理、提升風險控制能力、培育核心競爭力,證監會修訂了《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為探索適合創新創業企業發展的債券市場服務支持新模式,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為進一步減輕申請人負擔,證監會在不改變目前首發、再融資申報文件內容和格式的情況下,將部分書面申報文件改為電子版光盤報送。此外,私募部就《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享受稅收試點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標準及申請流程作出解釋。
(一)《關于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
近日,證監會修訂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以下簡稱《發審委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訂《發審委辦法》主要涉及以下十個方面的內容:
1.增加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宗旨。在強調股票發行審核工作應當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及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質量和透明度的基礎上,增加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宗旨,同時強調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效率。
2.強化發審委選聘工作。為進一步健全發審委委員選聘制度,在原有委員所在單位推薦和相關行業協會推薦、委員候選人公示、通過會議方式確定委員候選人名單等制度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設立發審委遴選委員會,增加面試和考察環節,按照依法、公開、擇優的原則選聘發審委委員。
3.增加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的制度安排。為進一步強化包括發審委制度在內的發行審核制度運行監管,中國證監會設立發行審核監察委員會,探索采取按一定比例對發行審核項目進行抽查等方式,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
4.完善限制發審委委員買賣股票制度。在原有制度安排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專職委員受聘期間,執行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相關人員所持股票,原則上應當在具備依法轉讓條件時受聘一個月內清理完畢;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兼職委員受聘期間,買賣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系統內的委員,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執行。同時,增加對機關人員買賣股票情況核查工作安排。
5.將主板發審委和創業板發審委合并。鑒于主板(含中小板)、創業板在審核理念和審核標準方面已經趨同,將主板發審委與創業板發審委合并,有利于統一審核理念和審核標準,優化配置行政資源,提高發行審核效率,也有利于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企業登陸創業板市場或其自主選擇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場。
6.適當增加委員總數。考慮到目前專職委員已經滿負荷運轉,為保證發行審核工作正常有序開展,適當增加專職委員數量,同時將委員總人數由60名增加至66名。
7.減少委員任職期限。為強化委員管理,建立健全委員換屆機制,將委員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改為不超過兩屆,每年至少更換一半。
8.完善發審委委員任職條件。提高選聘委員的標準,在原有廉政要求、專業素質、遵紀守法等資格條件的基礎上,要求委員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理論水平和道德修養。
9.強化委員推薦單位責任。發審委委員因違法違規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單位五年內再次推薦發審委委員的資格,發審委委員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分。
10.增加了對違法違規委員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在原有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公開譴責的處理措施,完善對違法違規委員的追責制度,督促委員勤勉盡責。
(二)《關于修改〈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決定》
近日,證監會發布修訂后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強化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證監會在廣泛征求行業意見基礎上研究修訂了《規定》。《規定》共7章35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五個方面:
1.維持分類監管制度總體框架不變,集中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不改變現行的以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為主的評價體系和有效做法,僅對相關評價指標結合行業實際和監管需要進行優化。
2.完善合規狀況評價指標體系,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完善日常監管措施及針對立案調查、風險事件的扣分規則,引導一線監管部門用好用足監管措施。客觀、準確體現不同類別公司在持續規范運營上的差異,引導公司按照監管導向依法合規、穩健經營。
3.強化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體系,促進行業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更新風險管理評價內容,提高凈資本加分門檻,引導證券公司提升資本實力、引入高端專業人才、完善風控基礎設施,形成精準計量各類風險、動態監測監控和有效應對風險的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4.突出監管導向,引導行業聚焦主業。優化原有的市場競爭力指標,剔除部分偏離主業、過度投機的業務因素影響,增加反映公司綜合實力、跨境服務能力等因素的指標,引導證券公司突出主業、做優做強,提升國內國際競爭力。
5.為持續完善評價體系留出空間,增強制度的適應性和有效性。增加授權條款,委托中國證券業協會在條件具備時對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合規管理能力、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進行專項定量評價,逐步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在分類評價中的比重,確保分類評價結果切實管用、持續有效,不斷提高監管資源配置的有效性。
(三)《中國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
為充分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支持高科技成長型企業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努力探索適合創新創業企業發展的債券市場服務支持新模式,近日,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修訂后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以下事項:
1.創新創業債屬于公司債券的一個子類別,遵循《證券法》《公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
2.發行主體范圍包括創新創業公司以及募集資金專項投資于創新創業公司的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
3.中國證監會、證券自律組織建立創新創業債配套機制,包括專項審核、綠色通道、統一標識等;
4.允許非公開發行的創新創業債設置轉股條款,滿足多元化的投資需求;
5.將創新創業債承銷情況納入證券公司經營業績排名體系和履行社會責任評價體系,對證券經營機構開展創新創業債中介服務的工作成效進行考評;
6.鼓勵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通過多種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將創新創業債納入地方金融財稅支持體系。
開展創新創業債試點工作對于進一步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功能,切實支持創新創業企業融資,優化中小企業資本形成機制,豐富公司債券發行主體結構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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