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23年中國有機肥行業深度分析及投資前景研究報告
有機肥主要來源于植物和(或)動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其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經生物物質、動植物廢棄物、植物殘體加工而來,消除了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富含大量有益物質,包括:多種有...
軍人結婚除了要滿足《婚姻法》的規定之外,還要遵守軍隊上的政策規定
醫療補助費待遇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軍官、文職干部的配偶(不論是否符合隨軍條件或是否隨軍)及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干者,可享受家屬醫療補助費待遇。
女軍官或軍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雙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領取醫療補助費條件的,按子女人數發給醫療補助費。
夫妻均為軍官,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隊辦理醫療包干的,由女軍官所在的單位發給子女醫療補助費。
符合領取家屬醫療補助費條件的軍官,在軍隊或地方院校學習期間其家屬醫療補助費由軍官供給關系所在單位發給醫療補助費。
軍官不按晚婚要求結婚所生的子女、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子女不發給醫療補助費。
軍官轉業、復員、退休,其配偶、子女的醫療補助費,發至辦理轉業、復員、退休離隊手續的當月止。
已領取醫療補助費的軍官配偶、子女,按有關規定在軍隊醫療單位辦理醫療包干時,憑軍官所在團以上單位后勤財務部門停發醫療補助費的證明,方可辦理醫療包干手續。
家屬醫療補助費須由軍官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干部、財務、衛生部門批準,隨工資發放。
軍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資收入后,應于當月主動申報,從下月起停發醫療補助費。各級干部、財務、衛生部門也要經常核對,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編職員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當地無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愿辦理醫療包干者也可按有關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軍人家屬住房待遇
對于軍人家屬的住房待遇,規定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干部犧牲、病故后一年內,其家屬住軍隊宿舍不收房費,一年后,應按本人級別調整住房和收費,無工資收入的不收費。
(2) 住城鎮的未隨軍干部的家屬,其住房條件原則上不應低于他們所在單位同等條件的職工和當地居民的水平;對家屬未隨軍的軍隊干部應計分房人口,使軍隊干部家屬 享受雙職工分房待遇;未隨軍的干部家屬是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或為非正式職工的,其住房困難,由當地房管部門統籌解決。在住宅實行商品化的城鎮,對自愿購 買住房的未隨軍干部家屬,應給予優待照顧。
(3)凡符合離休條件的老干部,批準離休后,在未進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遺屬可進干休所安置。軍職以上離休干部遺屬住房,要視干休所現有住房實際情況,降一至二職安排。
符 合隨軍條件的軍官和士官的家屬住房,由家屬所在工作單位分配住房,集資建房時,享受雙職工待遇,并由所在單位優先解決住房,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 解決住房。已婚或未婚義務兵家屬住房,住城鎮的計入家庭分房人口,住農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編職工家屬住房與軍官一樣,納入計劃,由軍隊負責解決。制定《退 役軍人住房保障辦法》。退休軍官家屬住房,由國家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各級政府按照軍官退役前相應職級住房面積標準安置住房。轉業軍官家屬住房列入國家計 劃,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單位按軍官退役前住房面積標準解決住房。退役義務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住房。隨軍遺屬住房 由軍隊移交政府安置解決。
國家應該每年將轉業干部和未隨軍干部家屬住房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列入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對他們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建房投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
整 治駐艱苦地區部隊的干部家屬住房。對數量不夠的安排添建;質量太差的進行翻建;主體結構尚好但住用條件差的,進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應設施、設備;在內地 城市建立師團干部家屬生活基地;選擇離艱苦地區不遠、條件又比較好的大中城市;把營以下干部家屬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軍人家屬撫恤待遇
軍人家屬撫恤待遇的主要內容,各國有不同的規定,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軍人本人撫恤待遇的內容就是軍人家屬撫恤待遇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負傷費、殘廢金、喪事費、死亡撫恤金及遺屬生活補助費等。其中喪葬費、軍人死亡撫恤金及遺屬生活補助費是直接發放給軍人家屬的物質待遇。
(1)軍隊干部家屬在軍人犧牲、病故后的撫恤待遇是:
①喪葬費
軍人喪葬費是指給軍人家屬用于處理軍人犧牲、病故喪事所需開支的經濟補助。軍人喪葬費主要是用于犧牲、病故軍隊干部的悼念活動、遺體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親屬來隊無力負擔的交通和食宿開支,還用于犧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費、骨灰安放費、服裝費、被裝費、石碑費開支。
喪葬費標準是:大軍區職干部為本人逝世前15個月的工資總額:兵團職以下干部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按逝世當月工資數額(含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軍齡工資、地區性補貼費、未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離退休干部生活補貼費)計算。
超支部分不予報銷,節約部分用于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
②死亡撫恤金
軍人死亡撫恤金分為一次性撫恤金、特別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3種。
a、一次性撫恤金。
犧牲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是指在軍人犧牲病故時發給其遺屬的一次性生活補助。這項待遇是給予軍隊所有的犧牲病故干部、士兵遺屬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具體由軍隊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證明,軍人遺屬居住地民政部門組織發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撫恤金分為3類,即:烈士撫恤金,因公犧牲軍人撫恤金,病故軍人撫恤金。
烈士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為:40個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資數;因戰因公犧牲軍人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為:20個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資數;病故軍人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為:10個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資。
以上人員如有特殊貢獻者,除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外,還可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的補助標準。
其 中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者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35%的補助標準;被軍區(方面軍)授予榮譽稱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30%的補助標準; 立一等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25%的補助標準;立二等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15%的補助標準;立三等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5%的補助標準。
在職軍官、文職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撫恤金計發項目為;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人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
在職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撫恤金計發項目為:軍銜等級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軍隊離退休人員死亡之后,一次性撫恤金項目按總政組織部、總后財務部[1999]財薪字第0907號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少尉的正排軍官工資標準的其它軍人死亡之后,按排職職務工資(一檔)、少尉軍銜工資(基本標準)基礎工資3項之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的,退出現役后死亡的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此外,有特殊貢獻的犧牲、病故現役軍人家屬經大軍區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由軍人生前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特別撫恤金。
b、特別撫恤金。
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英模人物或榮立一等功的人員為1.5萬元;
生前在邊防、海島、高原部隊或其它特別艱苦的環境工作及在國防科研中從事國家規定的有害工種連續滿20年,并做出顯著成績者為1.2萬元;
生前為師職(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滿30年的干部,且事跡突出者為l萬元。
同時具備兩種(含)以上條件的,按其較高的一個等級給予撫恤。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犧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別撫恤條件的,亦照此規定執行。生前在軍隊安置的,其特別撫恤金由原單位發給;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別撫恤金由所在的省軍區發給。
c、定期撫恤金。
定期撫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門每月發給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的固定金額撫恤金。按照居住農村的,居住小城鎮的,居住大城市的3種不同情況擬定發放標準,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還可適當提高。
③軍人遺屬的生活補助費
軍人遺屬生活補助費又稱定期撫恤費(金),它是指為照顧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生活,由犧牲、病故軍人所在部隊發給遺屬的生活補助費,以保障無勞動能力或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軍人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這項待遇在實際工作中劃分為兩種標準:
一是犧牲病故軍隊干部、士官遺屬,從軍隊干部、士官犧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資標準發給遺屬6個月(陣亡12個月)的定期撫恤金;
二 是從軍人犧牲病故后第7個月(陣亡第13個月)起,對隨軍或符合隨軍條件的軍官干部遺屬中無勞動能力子女、父母、遺孀:或者未滿規定年齡的子女,或雖滿規 定年齡仍在讀書的子女,或沒有固定收入的遺孀:或雖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的遺膀,均按規定的撫恤金標準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
不符合隨軍條件的遺蠕不能享受由部隊發給的遺屬生活補助費,但可申請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的標準發給軍人遺屬生活補助費。
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標準為: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隨軍遺蠕定期生活補助費為:
a、干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團職(含相當職務的級別)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師職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職務級別為軍職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職務級別為大軍區職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犧牲、病故干部或遺孀本人為紅軍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補助費再增發200元;
f、對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遺孀,其工資收入總額低于上述生活補助費標準的,由軍隊補足差額部分;
g、不符合隨軍條件的遺孀:在享受當地政府撫恤優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難時,部隊原單位可酌情給予補助;
h、犧牲、病故軍官、文職干部的未滿16歲及雖滿16歲,但在校讀書或因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經批準投靠軍官、文職干部生活的無固定工資收入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也發給一定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月250元。
(2)軍隊士官家屬在士官犧牲、病故后的撫恤待遇,按軍隊干部有關規定執行。
(3)隨軍干部遺踴另擇配偶者,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下一月起不再發給定期生活補助費。
(4)享受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隨軍遺屬去世后,可一次發給6個月的本人生前領取的定期生活補助費,作為喪葬費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遺屬去世后的喪葬費,由地方按有關規定執行。
軍人家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是怎樣規定
(l)駐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4)14號文件劃定的范圍)的部隊干部,符合隨軍條件,經批準其配偶隨軍來隊后,安排不了工作、無固定收入的,每月發生活困難補助費170元;
(2)凡屬(國發(1984)14號文件)規定范圍以外地區的部隊干部家屬符合隨軍條件,經批準其配偶隨軍后,無工作、無固定收入的,每月發生活困難補助費150元。
生活困難補助費從批準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隨干部工資發放,暫列入生活費決算“福利費”科目報銷,不作為計領其它費用的基數。
(3)有下列情況應停發其家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①安排了工作者,從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轉業、復員、離休、退休,從下達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犧牲病故后,其配偶從領取遺屬的定期生活補助費的當月起。
軍人家屬的社會與政治待遇
軍人家屬的社會與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個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學入托;軍人的婚姻保護。
軍人子女安置待遇
(1) 退休干部家屬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業子女,可隨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邊無子女照顧的,可準許調一個已工作的子女隨遷。 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隨遷后由安置地區的人事或勞動部門負責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屬的戶口,由安置地區民政部門開具證明,公安部門辦理落戶口手續。家屬原為 城鎮戶口的,包括隨退休干部到農村安置的,隨遷后不改變,仍吃商品糧,一切都按當地城鎮戶口辦理。
干部退休前已隨軍供養的現在部隊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區落戶,并與當地城鎮退伍軍人一樣安排工作。
對退休干部隨遷的待業子女,應和城鎮待業青年一樣(到農村安置的優先),由勞動人事部門安排就業。
(2) 離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離休時,身邊無子女的,可商請安置地區的人事、勞動或知青部門調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區工作。離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隨 遷、調動,按在職干部調動的有關規定辦理。離休干部到農村安置的,家屬原為城鎮戶口的,包括隨離休干部到農村安置的,隨遷后不改變,仍吃商品糧,一切都按 當地城鎮戶口辦理。
(3)隨離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業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 地區應準予落戶,需要安排工作的,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安排。離休干部的子女,從軍隊復員、退伍到離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戶時,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接收 安置。離休干部身邊無子女的,由當地人事、勞動部門負責調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離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軍 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待遇是指邊防海島部隊駐地附近無學校,地方目前沒有條件辦學,或部隊駐少數民族地區當地學校沒有漢語班,部隊干部子女入學確有困難的,部 隊可以自辦一些學校解決子女入學問題。辦學應堅持以下原則:邊防海島部隊現有的子女學校需要擴建的,可以適當擴建。凡地方上有條件辦學的,部隊就不再單獨 辦,能同地方合辦的就合辦,或給予適當的資助。部隊干部子女需到較遠的城鎮就學,學校沒有食宿條件的,可在這些城鎮設立學生食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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