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2019年新形勢下中國花卉交易市場行業的變化與挑戰!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及投資者能否做出適時有效的市場決策是制勝的關鍵。花卉交易市場行業研究報告就是為了解行情、分析環境提供依據,是企業了解市場和把握發展方向的重要手段,是輔助企業...
近期備受關注的《電子商務法》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消費者保護角度看,新出臺的《電子商務法》在很多方面富有亮點,中消協結合有關投訴情況和部分案例歸納出六個亮點。
近期備受關注的《電子商務法》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消費者保護角度看,新出臺的《電子商務法》在很多方面富有亮點,中消協結合有關投訴情況和部分案例歸納出六個問題。
亮點一:禁止虛構交易、編造評價,平臺不得刪除評價
刷銷量、刷好評、刪差評等“炒信”、“刷單”行為,嚴重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本法一是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披露的一般義務,要求全面、真實、準確、及時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禁止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二是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信息。三是明確平臺經營者未為消費者提供評價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四是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如《反不正當競爭法》。
亮點二:搜索結果附非個人特征選項,制約大數據殺熟
當前,電子商務經營者積累了大量用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等,并利用大數據對消費者進行個人畫像,有目的的提供搜索結果,進行精準營銷。有些平臺甚至出現“大數據殺熟”的情況,引發公眾不滿。為此,《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在針對消費者個人特征提供商品、服務搜索結果的同時,要一并提供非針對性選項,通過提供可選信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二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發送廣告的,還應遵守《廣告法》規定。三是明確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亮點三:搭售要顯著提示,“默認勾選”被禁止
案例:
消費者通過一些網絡平臺預訂機票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平臺默認勾選航空保險、酒店優惠券等付費項目,有損消費者合法權益。此類經營模式在OTA企業普遍存在。中消協曾就此啟動調查,敦促企業整改。2017年10月,消費者韓女士發微博稱,作為某服務平臺資深用戶,曾多次發現并手動取消隱藏在訂票信息下的“預選保險框”,但仍舊百密一疏被套路,為此,要求平臺向公眾致歉。
解讀:
當前,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經常采取使用很小的字號、默認勾選等各種方式,使消費者在不知情、難以察覺的情況下,出讓一些權利或者被捆綁搭售。針對這種情況,《電子商務法》規定,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且禁止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同時規定了違反有關條款的行政責任。通過多角度規范,有力打擊“默認勾選”等霸王行徑,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亮點四: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案例:
2017年以來,町町、悟空、酷騎、小鳴、小藍等共享單車企業,因融資困難、資金鏈斷裂等原因,相繼停止運營。由于這些共享單車企業向消費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違規挪用押金行為,造成消費者押金難退。截至2017年12月21日,中消協共收到全國酷騎單車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預付費、請求移交犯罪線索的來信2064封,并向有關公安機關提交了《刑事舉報書》。為推動解決消費者現實困難,中消協還于2017年12月20日公開提出“關于對共享單車等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預付費的立法規制建議”,呼吁正在制定的《電子商務法》從資質限定、合同規制、履約擔保、信息披露、費用退還、冷靜期、退市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
解讀:
押金的所有權屬于消費者,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新出臺的《電子商務法》,一是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設置退還障礙。二是規定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三是對于未按規定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由此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押金退還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亮點五:平臺經營者自營應顯著標記,依法擔責
案例:
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網購平臺購買四款標稱“自營”的品牌手表。收貨后發現,商品說明書載明的手表材質與宣傳不符。檢測結果也證明了這一點。在訴訟維權過程中,該網絡平臺辯稱“自營”不是平臺經營者自營,是平臺所屬集團下屬公司經營,平臺經營者非適格被告,要求駁回消費者起訴。
解讀:
一些網購平臺在網頁宣傳上混淆自營業務與非自營業務,在消費者維權時又以平臺經營者是非自營主體作為抗辯理由,拒絕承擔責任。《電子商務法》針對這種情況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平臺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的,要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不得誤導消費者,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二是規定平臺經營者對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民事責任,防止平臺經營者從事自營業務營利,發生問題時卻推諉塞責,逃避監管。三是明確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罰則,保障法律規定有效落地。
亮點九:付款成功,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隨意毀約
問題:
實踐中,一些電商低價促銷,在消費者付款成功后又隨意取消訂單的情況屢見不鮮。2017年,北京市消協開展調查共征集到電商“砍單”案例148件。其中,有超過一半的“砍單案例發生在平臺內商家,其次是電商平臺自營和廠家官網。“砍單”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貨、操作失誤、系統出錯、產品質量、訂單異常等。調查針對8個大型電商平臺的網站頁面、注冊用戶和購買下單過程進行體驗,其中有6個網站利用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成功下單并付款后,并不代表雙方已建立合同關系,只有商家確認發貨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網站甚至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由于商品缺貨對消費者帶來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解讀:
針對消費者遇到的電商隨意砍單問題,《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商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為自己的毀約行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條款等含有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內容無效。立法明確做出相關規定,有利于督促經營者誠實守信,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減少消費者的維權困擾。
亮點六:微信、網絡直播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納入管理
問題:
微商是近年來新興的網絡交易模式,發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由于缺乏信用保證體系,進入門檻低,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出現消費糾紛后,有些微商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逃避法律責任,消費者維權困難。此外,虛假宣傳、承諾不兌現等情況也比較突出。有些微商還趁機進行非法傳銷。
解讀:
《電子商務法》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將這些新形態和涉及主體納入其中,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絡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電子商務經營者,有利于加強對相關領域的監管,有利于更好解決此類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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