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7歲的老張,家住福建省連城縣的一個小村,因為父親去世較早,家中又較為貧困,一直未能娶妻生子。
“這里怎么放著一個女嬰,是誰家這么狠心?”2008年8月的一天,村里小學正在放暑假,老張經過學校門口,看見村民邊圍觀邊議論著,“孩子會不會有什么病啊”?
老張擠進去看了看這個襁褓中的女嬰,又抱起來翻找查看一番,發現沒有任何證明女嬰身份的材料。為了避免發生危險,老張就把孩子抱回了家。回家后,年邁的母親很喜歡女嬰,勸老張收養。老張的兩個哥哥也極力勸說他把女嬰收來撫養,老張思考良久,下定決心將女嬰撫養長大,取名小芳。
之后,老張盡心撫養小芳,把她當成自己親生女兒一樣。小芳3周歲后,老張把她送到私立幼兒園。由于老張平時都在村里,很少外出,就一直沒有到相關部門去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有次在鄰居的提醒下,老張到民政部門了解收養手續如何辦理,被告知要有公安機關遺棄的證明時,老張覺得辦理不了就放棄了。
2015年,小芳已滿7歲,跟老張非常親。
“孩子是我們親生的,我們要帶回去撫養。”突然有一天,自稱是小芳親生父母的林某和楊某突然找上門來,表示愿意給老張一定的補償。
原來,孩子的親生父母是鄰村人,當時因為做生意欠債,在孩子出生快兩個月時外出躲債。妻子生育后患病無法照顧孩子,加之經濟困難,無力撫養,就狠心把孩子放到學校門口。多年來,他們一直托人打聽孩子的情況,關注孩子的成長。現在,他們在外打拼多年,已經把欠債還清,妻子的病也好了,所以想領回孩子。
“孩子不可能給你們,這孩子當初是你們自己遺棄不要的。”老張認為自己撫養多年,和孩子已經有了感情,雖沒辦理戶口登記,但有父女之名。而且他也不認為孩子就是林某和楊某夫婦的,堅決不同意將孩子歸還。
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林某夫妻將老張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老張與小芳之間的收養關系,將孩子帶回撫養。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因老張對孩子親生父母不予認可,法院依法委托鑒定,確定了林某和楊某就是小芳的親生父母。面對鑒定結果,老張雖然承認了事實,但還是認為小芳被親生父母遺棄,自己養了7年,孩子從情理上也應歸自己。主審法官進行3次調解,但老張出于對孩子的不舍情感,仍然不同意歸還孩子。
近日,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老張因不符合收養條件,也未辦理收養登記,必須將撫養多年的孩子歸還林某、楊某夫妻撫養;同時,林某、楊某夫妻支付老張撫養補償費6.5萬元。
收養行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
■以案釋法
老張對養女小芳的父愛是感人的,但法不容情。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根據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同時,該法第九條又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本案中,老張作為收養人,雖然符合第六條規定的4個條件,但是,作為無配偶的男性,與被收養女孩之間的年齡相差38歲,不足40周歲,不符合收養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此外,根據現行收養規定,若是撿到孩子的,首先需要被撿養小孩有在公安機關被遺棄的證明,有了證明再去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最后到公安機關申請入戶手續,只有入戶登記,收養才算正式完成。而老張未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也沒有前往公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因此老張收養女嬰的行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該收養關系自始無效。據此,小芳親生父母要求領回小芳的請求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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