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茜茜小學四年級的時候父母離婚了,跟著父親李輝(化名)生活。過了兩年,茜茜父母協商一致,將名下的房屋贈與給了她,并辦理過戶登記。
茜茜和爸爸李輝及繼母一起居住生活在這套房屋里,茜茜的父親再婚后又生了一個女兒,從此茜茜覺得自己被冷落了,覺得爸爸和繼母、妹妹是一家人,自己卻是外人,還常常因為瑣事和爸爸發生爭執。
處在青春期的茜茜三番四次離家,寧愿住在姑姑那兒也不愿回家。后來,茜茜選擇和媽媽張曉英(化名)一起生活,并在2016年變更撫養關系,媽媽取得了監護權。
已經就讀高中的茜茜學習任務越來越重,可媽媽的住所離學校很遠,每天上下學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爸爸、繼母住的房子離學校很近,而且這套房子正好就是當年贈與給茜茜的房子。
由于她與爸爸關系惡劣,跟爸爸提出搬離的要求被直接拒絕,茜茜左思右想、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爸爸和繼母搬離,自己和媽媽住進去。
在庭審上,爸爸李輝表示,他們沒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房屋是二室一廳結構,茜茜和母親可以搬進來一起居住,而茜茜覺得和他們一起生活太壓抑,當場明確拒絕。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作為女兒及受贈人的茜茜要求其父李輝及繼母搬出涉案房屋的行為是否屬于濫用權利、是否有違社會公德。李輝和張曉英離婚后,李輝作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住在涉案房屋并無不妥。
但李輝未履行好監護職責,未及時化解再婚對茜茜造成的影響,在茜茜進入青春期后,也未足夠關心,并且共同生活期間發生問題時,李輝作為父親也未能與茜茜進行有效溝通,致使茜茜多次離家。
茜茜就讀的學校就在案涉房屋附近,茜茜寧愿選擇住在離校遙遠的母親的住所,也不愿意與李輝夫婦居住。可見,李輝夫婦與茜茜共同生活,已經造成茜茜較嚴重的心理負擔,并影響了她正常的生活、學習。
此外,現張曉英是茜茜的監護人,在變更撫養關系后,李輝夫婦與茜茜在案涉房屋繼續共同生活本已不利于茜茜的身心健康,而且還妨礙了張曉英行使監護職責。
現李輝夫婦雖無其他房屋,但雙方均有收入,能夠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其居住問題。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李輝夫婦搬出案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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