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24年中國房地產投資行業市場前瞻與未來投資戰略分析報告
房地產投資行業研究報告中的房地產投資行業數據分析以權威的國家統計數據為基礎,采用宏觀和微觀相結合的分析方式,利用科學的統計分析方法,在描述行業概貌的同時,對房地產投資行業進行細化分...
深圳十部門聯手整治樓市亂象。
近日,深圳在樓市調控方面接連打出“組合拳”。繼“731新政”及其實施細則公布后,昨天,市規劃國土委、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市住房和建設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市金融辦、市互聯網信息辦、市房屋租賃辦、深圳市銀監局十個部門聯合發布《聯合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嚴厲打擊樓市亂象,此次聯合行動將一直持續到12月份。
根據《方案》,十個部門將通過聯合執法,深入開展專項行動,打擊投機炒房行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經營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和虛假房地產廣告,凈化房地產市場環境,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管機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利益。
《方案》提出,從7月份開始,一直持續到12月份,相關部門要建立溝通協調長效機制,每月至少開展一次聯合檢查工作,通過現場檢查、暗訪巡查、合同抽查、投訴處理等方式,提升工作的針對性、科學性,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全面檢查和治理。
重點打擊這些行為
投機炒房行為
壟斷房源、操縱房價房租,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投機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違規為炒房人墊付或者變相墊付首付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前,以認購、認籌、預定、排號、售卡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誠意金等費用;未按政府備案價格要求銷售商品房,或者利用開發企業市場優勢地位,以附加條件限制購房人合法權利,變相實行價外加價;一房多賣,損害購房人合法權益;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法定義務,加重購房人責任、排除購房人合法權益;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按揭貸款;未標明房源銷售狀態、銷售價格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房地產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采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驅逐承租人、惡意克扣保證金和預定金;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或者對購房人隱瞞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與投機炒房團伙串通,通過收取“茶水費”“好處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
虛假房地產廣告發布
發布未取得許可或者備案的廣告,承諾為購房者辦理戶口、升學、房產升值等事項。
相關閱讀:深圳樓市新政細則公布
8月14日,深圳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印發《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市政府房地產調控政策的通知》,對于此前7月31日發布的樓市新政實施標準進行詳細規定,其中,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各類用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變用途,但四種土地情況除外。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市政府房地產調控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了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規劃國土委等單位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調控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深府辦規〔2018〕9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規范政策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新供應用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的管理
(一)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各類用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變用途,但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單元規劃已經批準(含規劃修改或者調整情形)的,批準的更新單元規劃中確定的商務公寓,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更新單元規劃修改或者調整增加的商務公寓部分。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單元規劃未獲批準但已經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或者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審議通過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公示的更新單元規劃中確定的商務公寓,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取得的更新單元規劃批準文件確定的商務公寓建筑面積中超出公示時面積的部分。
3.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取得市、區政府用地批復的征地返還地。
4.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實施方案已完成審批的。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涉及只租不售商務公寓的項目應結合產權限制合理確定地價標準,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以下內容:“本合同項下宗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變用途。乙方整體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應當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三)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供應用地(含招拍掛、城市更新、征地返還用地等)上建設的商務公寓,土地出讓合同已明確不得銷售的,應將相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權利證書“附記”欄。
二、關于新購商務公寓和住房的管理
(一)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購買的商務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轉讓之列,購買的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基準,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已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預售合同以預錄入時間為準;一手房現售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為準。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具備(預)錄入條件,但因客觀原因尚未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
(1)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
(2)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
提供上述材料申請一手房(現售)和二手房轉移登記的,應當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請登記。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購買且屬禁止轉讓范圍的,商務公寓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商品住房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予辦理轉移登記,并在不動產權利證書“附記”欄中記載:根據深府辦規〔2018〕9號文規定,XXXX年XX月XX日前禁止轉讓。
因繼承、受遺贈、離婚財產分割取得的房地產,禁止轉讓的時間以繼承、受遺贈、離婚財產分割前最近一次轉移登記的時間起算。
三、關于暫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自然人購買住房的管理
(一)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自然人購買的住房,可繼續完成交易。購買的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基準,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已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預售合同以預錄入時間為準;一手房現售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為準。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具備(預)錄入條件,但因客觀原因尚未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
(1)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
(2)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
提供上述材料申請一手房(現售)和二手房轉移登記的,應當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請登記。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非自然人購買商品住房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四、其他
(一)只租不售的商務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遷補償。
(二)搬遷權利人首次轉讓搬遷安置住房的,不適用《通知》關于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之日起3年內禁止轉讓的相關規定。
(三)工業樓宇政策對購(售)房對象有規定的,按工業樓宇有關規定執行。
市規劃國土委
2018年8月14日
細分市場研究 可行性研究 商業計劃書 專項市場調研 兼并重組研究 IPO上市咨詢 產業園區規劃 十三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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