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 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28號
【發布日期】2017-5-25
【實施日期】2017-6-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下列挖泥船實施出口管制: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挖泥船,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耙吸式挖泥船
1.艙容大于或等于1500立方米;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3.具有艏吹功能及裝置。
參考稅號為89051000。
(二)絞吸式挖泥船
1.絞刀功率大于或等于500千瓦;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3.總裝機功率大于或等于2000千瓦;
參考稅號為89051000。
(三)斗式挖泥船
1.斗容大于或等于4立方米;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參考稅號為89051000。
(四)吸沙船
1.艙容大于或等于500立方米;
2.總裝機功率大于或等于1000千瓦。
參考稅號為89051000。
(五)自航自卸式泥駁
1.艙容大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
2.具有艏吹功能及自卸裝置。
參考稅號為89019041。
二、從事上述挖泥船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商務部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口上述挖泥船。有關登記條件、材料、程序等事項參照《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3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經登記后的出口經營者在從事上述挖泥船出口時,應當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
(三)挖泥船的技術說明;
(四)最終用戶證明和最終用途證明;
(五)商務部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在45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挖泥船的出口,商務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報國務院批準的,不受本條規定時限的限制。
五、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六、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參照《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 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出口經營者應持商務部簽發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驗放手續。
八、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反本公告行為的,由海關或商務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公告所稱出口,是指貿易性出口以及對外贈送、展覽、援助、租賃、承包工程、科技合作、服務和以其他方式進行的轉移。
十、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挖泥船,負責清挖水道與河川淤泥,以便其他船舶順利通過。挖泥船的任務是進行水下土石方的施工,具體講就是:挖深、加寬和清理現有的航道和港口;開挖新的航道、港口和運河;疏浚碼頭、船塢、船閘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的基槽以及將挖出的泥沙拋入深海或吹填于陸上洼地造田等。是吹沙填海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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