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保險銷售服務行為,解決消費者關注的銷售欺騙誤導問題,切實優化保險消費環境,中國保監會近日發布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通過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出臺《辦法》是中國保監會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政策要求的重要舉措,是落實“嚴監管、防風險、補短板、治亂象、服務實體經濟”系列文件的具體措施。《辦法》所稱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有利于從源頭上治理銷售誤導,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辦法》共計18條,主要涉及可回溯實施范圍和方式、管理內容、信息安全責任、內外部監督管理措施等方面。一是明確了實施范圍和方式。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的應實施全險種全過程錄音;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依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有關規定開展可回溯管理;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的(包括利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銷售的),需要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通過其他銷售渠道,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或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應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二是明確了可回溯管理內容。電話銷售渠道的業務需要全程錄音;其他實施可回溯管理的,應對銷售的關鍵環節(保險銷售人員出示證件和相關資料、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等環節)進行錄音錄像。同時還按照“誰保存、誰質檢”的原則,明確了對可回溯資料進行質量檢測的要求,以保證錄音錄像的質量。三是明確了信息安全責任。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對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嚴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復制,嚴禁將資料用作其他商業用途。同時,保險公司、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制定視聽資料管理辦法,明確管理責任,規范調閱程序。視聽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費者投訴、法律訴訟等糾紛,還應至少保存至糾紛結束后2年。四是明確了內外部監督管理措施。明確了保險公司應通過內控制度落實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主體責任及對相關失職人員問責、追責的監管要求;明確了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違反《辦法》應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近年來,保監會出臺了一系列治理銷售欺騙誤導的監管舉措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辦法》的出臺和實施,進一步約束了保險機構銷售行為,針對保險銷售關鍵環節,強化了保險機構法定“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將使保險銷售更加透明,讓報銷保險更放心。同時,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的實施,也將進一步提升保險監管部門投訴處理效能,進而促進保險消費者保護工作水平不斷提高,促進保險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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