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兩會,“虛實之爭”、“電商打假力度不夠”爭論聲此起彼伏,阿里無疑成為輿論焦點,被炮轟的對象。
昨天,兩個月未更新微博的馬云在微博上發聲,呼吁“像治理酒駕那樣治理假貨,加大對假貨的刑罰力度”。隨后,劉強東也加入了假貨論戰,其發微博稱,“虛實之爭不是優劣對錯之爭,而是公平之爭。”
兩位大佬的發聲將假貨論戰推向輿論高潮,而在此前,全國人大代表、馬可·波羅瓷磚董事長黃建平就曾公開質疑存在該品牌的大量侵權店,并稱“這些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網店對實體經濟是個很大的傷害”,3月5日,阿里巴巴平臺治理部回應,“打假難,我們也知道管理渠道也難,但是管理好自己的分銷渠道,是品牌權利人的第一責任和份內的事情。”
關于假貨、虛實之爭的言論愈演愈烈,阿里有自己的無奈、京東有自己的態度、品牌商有自己的委屈,那么這里面究竟孰是孰非,平臺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假貨又應該如何去杜絕?
一、加重刑罰或許是一記重拳
馬云在微博表示,假如改變入刑標準,治理假貨的結果肯定會大不一樣。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起刑點是5萬元,而在實際判例中,免予起訴和緩刑是“主流”,獲實刑者屈指可數。
根據阿里首席平臺治理官鄭俊芳不久前公布的一組數據可以佐證:2016年全年,阿里巴巴平臺治理部共排查出4495個銷售額遠大于起刑點的制售假線索,但截至目前通過公開信息能夠確認已經有刑事判決結果的僅33例,比例不足1%。
業界普遍認為,當前立法嚴重滯后,5萬元的起刑點還是1997年就確定的死數字,20年沒有調整;而制假售假的犯罪成本極低,即使真的證據確鑿又往往緩刑判決,很多假貨分子會換個品牌或者地方重操舊業,就像“打地鼠”一樣,一個剛下去,另一個又起來。
“最近關于打假的討論越來越熱烈,包括一些人大代表的建議議案,這樣的討論很健康。”馬云在微博說道,對涉假行為的法律規定,很多國家奉行嚴刑重典,如美國,初犯10年以上的監禁,重犯20年以上,公司會罰到破產,連攜帶使用假貨的人也會面臨拘留。
同時馬云與阿里巴巴平臺治理部也先后列舉了“酒駕入刑”的司法案例,由于“酒駕一律拘留、醉駕一律入刑”的嚴刑竣法,今天,酒駕醉駕引起的事故大幅減少,而同樣的,馬云認為,如果治理假貨也采用嚴刑重典,將會對目前假貨的現狀帶來天翻地覆的變化。
對此,柳傳志表示贊同,他呼吁要高度重視這件事情,趁馬云發起的這個契機,請求人大盡快就此立法(千萬不要拖拉),并全民監督執法。“只要讓造假者付出慘重代價,不出三年,去除了這顆毒瘤的中國,必將輕裝前進,顯現無比強大的生命力!”
二、推動公平可能是重要之策
兩會期間再次引發的虛實經濟大戰,京東CEO劉強東也在昨日發微博稱,“虛實之爭不是優劣對錯之爭,而是公平之爭。”他表示,當前個人網店享受特殊待遇的背后,就是競爭的不公平和對實體經濟的事實傷害。電子商務不是法外之地,亟需在法制和規則上與實體經濟達到共促、和諧、平衡。
同時,劉強東也呼吁國家應對個人網店收稅,因為這些個人網店背后依然是成規模的公司化運作,但他們卻享受了“可以無照經營、可以不繳納稅收、可以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特殊待遇,最后,劉強東疑似喊話馬云,“面對問題,選擇性的逃避比不作為更可怕!”
網易科技此前參加中國社科院主辦的關于《電子商務法》研討會,國家信息中心研究部主任張新紅表示,電子商務收稅早晚是個大趨勢,因為稅收的基礎就是公平。具體應該怎么收,張主任提供了自己的觀點,“各地關于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基本上都已出來,比如北京,月收入三萬元以下不收稅。淘寶網上個體自然人的商店,90%都是月收入不超過三萬元的,可以直接把政策引入。”
三、各方聯動,誰都不能免責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薛兆豐也在《電子商務法》研討會上談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對于新生事物要有生態治理的概念,沒有任何一方是完全免責的,“消費者有一定的責任,買的東西這么便宜,30塊錢的勞力士表不知道是假的嗎?網店有責任、平臺有責任、政府有責任,責任要有合理的分攤,根據成本和收益要有合理的分攤,共同來承擔和培養,這是解決問題的思路。”
馬云也在昨日發布的微博表示,治理假貨,需要全社會的合力、需要各方的協同,更需要法治的完善的基石,法治打假,行政打假,平臺打假,消費者打假,誰都不應該置身事外。
四、平臺究竟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電商分析師李成東曾向網易科技表示,即使商品獲得了官方認證,也不能保證不會出現質量問題,之前抽檢的家電中,格蘭仕等很多傳統品牌都出現商品不合格的情況,這就意味著,傳統制造鏈條本身就存在長期的歷史遺留問題。“但我們不能因此,而把問題全推脫給傳統線下,很多時候平臺并沒有起到基本監管審核的義務。”
馬云曾說過阿里也是假貨的受害者,“據阿里統計,每賣出一件假貨,就會讓阿里巴巴失去5個以上的用戶。”劉強東也曾公開放出狠話,“任何一個商家只要敢在京東平臺賣假貨,我會想盡一切辦法讓你破產。”
那么,在出現不合格商品時,電商平臺又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此前,專注于電商領域的劉春泉律師曾向網易科技介紹,關于電商平臺應該承擔的責任,目前意見并不統一,主要有四種觀點:
一是以消費者保護機構和知識產權權利人為代表的一派,主張電商平臺對平臺銷售的商品服務承擔事先審查責任,認為平臺的消極懈怠對平臺上的假貨泛濫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是以電商平臺企業和一些電商專家為代表的一派,主張電商平臺企業對銷售的商品、服務不承擔責任,只對企業在平臺的注冊登記信息承擔有限責任,現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就是這種意見的直接法律依據;
三是以監管機構為代表的一派,對于電商平臺目前存在的假貨比較多,難以追究追查到賣家的情況,如果電商平臺不能提供真實、有效(任何時候都能聯系到賣家,而不是打不通的電話或者雖然身份證是真的,但網店登記店主是偏遠農村的老頭老太)的賣家信息,則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種觀點,也是劉律師和一部分研究人員的建議,認為電商平臺對銷售行為不承擔直接的銷售責任,但并不僅僅簡單承擔登記商家信息資質的責任,還需要確立民法上的“注意義務”,即指電商平臺在為商家提供商品售賣渠道時,應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的某種損害后果,并且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損害后果的發生。
打假注定是一場持久的戰斗,但電商平臺不應該是這場戰爭中的孤軍,希望這場兩會期間的“假貨”論戰,可以真真切切得促進打假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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