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基本面穩定,但動力和質量較為不足,農業經濟行業發展如何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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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現行的土地政策下,要想合法使用土地是需要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的,那么如何確認個人或企業單位享有土地使用權?
如何確認個人或企業單位享有土地使用權?
在我國現行的土地政策下,要想合法使用土地是需要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的,那么如何確認個人或企業單位享有土地使用權?
一、如何確認個人或企業單位享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法律確認。《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土地使用權確認的確權主體是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機關擁有行政裁決權,對有關土地權屬等爭議,依法行使裁決權。對行政機關確權決定不服的,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查。
二、土地使用權什么時候終止?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綜上所述,要想認定某個人或者某個企業單位享有對某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看對方有沒有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證。而為了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以及保障土地持有人的土地權益,國家現在也正在對農村土地以及國有農墾用地進行確權,同時對土地在內的所有不動產進行登記,大家要及時了解相關動態及時確權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不動產證。
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據是什么?有哪些程序?
我們知道,根據我國目前的土地制度,土地要么屬于國家要么屬于集體,在特殊情況下政府是可以將土地收回的。那么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據是什么?有哪些程序?
一、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依據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此外,依照前款第1項、第2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對此進行了細化,“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才能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該條文主要說明了收回土地的前提條件。
收回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所謂“適當補償”應當是公平合理的補償,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質、用途、區位等,以作出收地決定之日的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政府無償收回或按土地原成本價予以補償于法無據。
另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程序有哪些?
1、擬定收回方案
市縣級國土部門根據市縣級政府機關的批準對用地文件進行修改,擬定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企業的搬遷申請或制作本國土部門決定收回國有土地的處理意見,擬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具體方案,并且將擬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案及事項,以公告或其他可以確保擬被收回人知悉的形式進行通知,并在通知時一并告知其享有聽證的權利。
2、組織聽證
國有土地現使用權人在接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后,應當在一定期限內(通常為十五日至一個月)向發布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通知的國土部門要求進行聽證,被申請的國土部門在接到該要求后,應當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中記述的具體規定,在期限內依法定職責或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
3、審批方案
國土部門在組織聽證后,根據聽證會上各方發表的意見擬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內將其擬定的方案連同聽證會的記錄,上報給批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市縣政府進行審批。
4、補償
對通過劃撥無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權人,因搬遷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因使用期限屆滿或被征收人自身存在嚴重違法情形外,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對其他以出讓形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被征收人,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被征收人選擇進行貨幣補償、回遷安置或安置加貨幣補償的形式。貨幣補償的標準由市縣政府制定,但其還應當依據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實際用途、土地開發實際情況、評估機構報告等具體情況,在補償標準的基礎上進行提高。
5、下達收回決定
市縣級政府批準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案后,由國土部門在批準之日起根據該方案在一定期限內,向被征收人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并同時告知被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享有申請復議(據《行政復議法》規定,一般為自知道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作出之日起60日內,可向作出決定的國土部門的上級部門或同級政府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訴訟(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一般為自知道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國土部門所在區縣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權利。
6、注銷登記
區縣國土部門在下達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后,原登記發放國有土地適用證的機關即可注銷土地登記,同時應當在顯著位置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為進行公告,并在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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