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24年中國電子商務物流行業發展前景及投資風險預測分析報告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及投資者能否做出適時有效的市場決策是制勝的關鍵。電子商務物流行業研究報告就是為了解行情、分析環境提供依據,是企業了解市場和把握發展方向的重要手段,是輔助企業...
無論是立法動議,還是起草審議,或是未來實施,由于對互聯網行業至關重要,電子商務法立法過程博弈不斷。
8月31日下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電子商務法》獲得通過。
這部關乎互聯網電商行業格局的法律地位頗高,罕見地由全國人大財經委主導,經歷3次公開征求意見、4次審議,經過各方利益的反復拉鋸和博弈,最終落定。
新法一共七章89條,將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既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義務、平臺責任、基本規則等作出奠基性規定,也對實踐中一些爭議問題將現實經驗沉淀成文。無論是立法動議,還是起草審議,或是未來實施,由于對互聯網行業至關重要,電子商務法立法過程博弈不斷。這部平衡各方角力的新法將如何改變互聯網世界?
罕見四審
“第一次會議上,好多人覺得這個法可能出不來,部委覺得這個法無所不包,擔憂彼此的利益沖突權力沖突;學界認為沒有先例,有人認為現在的相關法律已經完備,沒有必要立法;行業預期平臺責任可能過重……后來的發展也證明了這種擔心”。
2013年12月27日,電子商務法立法啟動會在人民大會堂召開,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以行業協會專家身份參加時,對一位官員的發言印象深刻。那位官員說:“這個法不管怎么樣,立法過程就是一個達成共識的過程。”言下之意,從立法一開始,由于涉及不同部委、行業和平臺間利益調整,大家的疑慮并不少。
“第一次會議上,好多人覺得這個法可能出不來,部委覺得這個法無所不包,擔憂彼此的利益沖突權力沖突;學界認為沒有先例,有人認為現在的相關法律已經完備,沒有必要立法;行業預期平臺責任可能過重……后來的發展也證明了這種擔心。”阿拉木斯說。
類似爭議一直持續到新法通過前的最后一場會議。今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電子商務法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彭勃說,5年來網絡交易方式、服務內容和樣式都已翻天地覆,相關法律卻遲遲沒有出臺,在各個方面都是嚴重滯后。
與此相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那順孟和在會上認為,電子商務作為新興業態,大家在一些重大問題上還存在意見分歧,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為了避免草率通過,“不如再看看”。
時間倒回到2013年,全程參與立法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薛軍向《財經》記者回憶,當時,諸如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迅速崛起并滲透到各個領域,問題也隨之出現。諸如假貨、消費者權益受損、支付糾紛等問題紛紛走入司法盲區,有些甚至引起全世界的關注。于是,2011年至2013年左右,原工商總局、商務部、工信部等各部委分別出臺相應規則,與此同時,通過立法解決實踐中電商發展亂象的呼聲也逐漸升溫。
商務部發布的《中國電子商務報告(2013)》顯示,當年,我國網絡零售交易額超過1.85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比重達7.8%,成為全球最大網絡零售市場。
與一般由部委牽頭立法不同的是,從一開始,電子商務法就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立項。薛軍解釋,這與電子商務法立法初衷有關,當時希望去除中國特色的部門立法色彩,樹立全局視野,這最終也影響到電子商務法的最終架構。
2016年,薛軍被聘為全國人大財經委立法顧問,專門對電子商務法立法相關課題進行研究,這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正式聘用立法專家顧問。
立法初期,分別代表企業聲音的行業協會大綱、以北大法學院為主體的學界大綱、代表監管聲音的原工商總局版大綱,經歷幾十遍修改形成一審草案,于2016年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2018年6月三審過后,又罕見地于8月27日進行第四次審議。
在最終成型的立法中,“線上線下平等對待”作為基本原則確定下來,首次推翻原工商總局相關規定,要求自然人網店亦以市場主體登記為原則。
新法分為七章,第二章明確將微商、自然人等首次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范圍予以規范。電商平臺則被定義為“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虛擬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非法人。
日益上升的平臺壟斷焦慮體現在立法中。新法創新性的超越《反壟斷法》規定,平臺因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的依賴程度等因素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這一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加重平臺責任,保護消費者
從“連帶責任”到“補充責任”再到“相應的責任”,幾經搖擺后,新法選擇對爭議條款模糊處理,擱置爭議
對比最初的立法思路和四版不同草案可見,基于“規范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這兩大立法目標,5年間,在這部法律需要調整的范圍上,既有加法,也有減法。
以部門參與為例,多位參與立法討論的專家向《財經》記者介紹,立法初期曾有多個部門關注,其中原工商總局的參與最為積極;商務部初期十分關注跨境電商相關內容,一審稿中有一整個章節對跨境電商進行規范,二審稿之后僅保留3個條款;稅務總局原本期望的涉稅內容未得以在新法中全面體現,有待未來《稅收征管法》修訂。此外,立法初期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曾是關注重點之一,后來相關條款寫入早于電子商務法出臺的《網絡安全法》中,電子商務法僅對個人信息保護保留一個銜接性條款。
在加法層面,不斷被加強的有平臺責任條款和消費者保護條款。例如,針對假貨泛濫問題,平臺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責任被一再強化。草案一審稿規定,平臺明知平臺內商家侵犯知識產權的,應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二審稿開始,將“明知”改成“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將難以“不知道”為由規避假貨治理,這在司法實踐中將有顯著作用。此外,還新增“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條款,是立法的一大進步。
在草案三審稿與四審稿之間的搖擺中,有兩個字的修改引起軒然大波。
三審稿第37條規定:平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被稱為首次確立了平臺的安全保障義務。
8月27日的審議中,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介紹,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臺企業和法院的人士提出承擔連帶責任給平臺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建議將“連帶責任”改為“補充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予以采納。
從“連帶”到“補充”,多位學者直言,這兩個字的變化將深刻改變平臺的利益格局。
法律上,如果平臺承擔連帶責任,在權益受損時消費者既可以起訴平臺也可以起訴平臺內商家;而補充責任則意味著,只有在商家無法滿足賠償訴求時,平臺才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對于消費者來說,追訴平臺自然比追訴不知真名真址的商家要容易得多;而對于平臺來說,平臺內商家以成千上萬計,如果對每一起可能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則意味著沉重的包袱,以及難以計量的合規風險。
四審稿這一更改公布之際,恰逢浙江樂清女孩趙某乘坐滴滴順風車被司機殺害一案,輿論對于平臺責任的關注頗高,這一調整因此備受質疑。8月28日的分組審議中,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提及該案,認為平臺追責問題應得到充分考慮。中國消費者協會8月29日發表措辭嚴厲的聲明稱,這兩個字的修改將很大程度上減輕電商平臺的責任,使得電子商務法有嚴重隱患,希望能夠改回“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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